第三节 实际工资与名义工资。货币购买力(特别就该级劳工的消费而言)必须加以估量;职业费用和附加的便利与不便利也必须加似考虑。

关于按工付酬所要说的就是这些。其次,我们必须仔细讨论的是,在计算某业的实际工资时,一方面除货币收入外,必须考虑到许多其他情况,另方面,除因工作繁重而引起的直接不便外,还必须考虑到许多附带的不便。如亚当·斯密所说,“工人的实际工资,是指对工人提供的生活必需品

和安逸品的数量,名义工资是指货币数量⋯⋯工人的富或贫,报酬的厚或薄, 不是同劳动的名义价格成比例,而是同劳动的实际价格成比例”。①但“对工人提供的”一语,不应当理解为只适用于雇主或劳动产品所直接提供的生活必需品和安逸品;因为附带在职业上的,无须他特别开销的那些利益,也必须估计在内。

在确定某地或某时的一业的实际工资时,首先要考虑货币(名义工资用它表现)购买力的变动。在讨论一般货币理论以前,这点是不能加以透彻的分析的。不过,我们可以顺便指出,即使我们有全部物价史上十分精确的统计, 这种估量也不仅仅是算术上的计算。因为如果我们比较较远的地区或较长的时期,则我们就发觉,人们具有不同的需要和满足这些需要的不同手段。甚至当我们把注意集中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上,我们也发觉不同的阶级使用他们收入的方式也不同。例如,天鹅绒,歌剧和科学书籍的价格,对低级工人是无关重要的;但是面包和皮鞋价格的降低,使他们所受的影响比高级工人要大得多。必须记住这种差别,一般说来,对这些差别作一大致的估量是可能的。②

① 根据这些前提,重农主义者从逻辑上得出这个结论,即国家用于支付租税的唯一个纯产品就是地租;如向资本或劳动课税,这些税将使它缩减至它的纯价格提高到自然水平为止。他们认为,地主阶级势必支出一种超过这个纯价格的总价格,所超过之数等于租税加上各种征收费用,再加上税吏对工业的自由发展所造成的一切障碍的等价;因此,如果地主阶级作为唯一的真正剩余的所有者直接交纳国王所需要的各种赋税,特别是如果国王容许“放任主义”,亦即容许各人各行其是,并在他所喜欢的市场出售他的商品和劳动,则他们征长期内所受的损失要少些。

①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 1 篇,第 8 章。

② 《政治经济学》,第 4 章,第 2 节。十五世纪中实际工资上涨的程度是值得怀疑的。只是在最后二世纪英格兰普通工人的实际工资才超过了二配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