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竞争有使相同职业中的周工资不等的趋势,但有使周工资与工人效 率成比例的趋势。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效率工资。计时工资没有相等的趋 势,而效率工资则有之。

当我们观察物质商品的供求作用时,我们经常碰到这样一个困难:即在同一个市场按同一种名称出售的两种东西,实际上质量不同,对各买主的价值也不同。或者质量确实相同,即使在竞争极其尖锐的场合,因为销售条件不同,它们也可以按不同的名义价格出售。例如,支付上的开销或风险有时由卖主负担,而有时却由买主负担。但这种困难在劳动的场合比在物质商品的场合要大得多。付给劳动的真正价格,往往悬殊很大,而这种悬殊是不易从名义上支付的价格说明的。

开头就遇到如何解释“效率”一词的困难。如果说在长期内不同部门中的有相等效率的人所得的工资大约相等(或“纯利益”大 217 约相等,见第二篇,第四章,第二节人则效率一副必须作广义的解释,它指的一定是一般的工业效率 0 口第四篇,第五章,第一节所述)。但是,如果所指的是同一部冈中备人生产所得能力的差别,则效率必须按孩部阴所需要的那些特殊效率因素而加以估针。

人旧常诅,竞争有使同一业中或困难相同的备业中的人的工资相等的趋势;但是这种说法需要谨慎的解释。因为竞争使效率不同的两个人在一定时间如一日或一年内所得的工资,不是趋于相等,而是趋于不相等。同样,在平均效率不等的两个地区,竞争使平均周工资不是趋于相等,而是趋于不相等。如果英国北部备劳动阶级的平均体力和精力高于南部,那末,可以断言, “竞争使各事物趋于自己的水平”越是彻底,则北部的工资高于南部,也越是确凿不移。①

克利夫·莱斯里和某些经济学家曾天真地强稠工资的地区差异,足以证明劳动阶级中的流动性很小,和他们为就业而作的竞争的无效。但他们所援引的大部分材料只是和日工资或周工资有关:它们只是部分材料,若把所遣

① 《工业与贸易》第 3 篇所研究的问题和本章所涉猎的那些问题相似。

漏的另一部分材料补上,则全部材料一般地支持相反的结论。因为我们发现, 周工资的地区差异和效率的地区差异大体上一致。因此,材料(就其与该问题有关者)往往证明竞争是有效的。不过我们很快就知道,充分解释这些材料是一个极其困难而艰巨的任务。

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如一日、一周或一年内所得的工资,叫做计时工资, 因此,我们可以说,克利夫·莱斯里所举的计时工资的例足以证明而不是削弱这一假设:竞争使邻区困难相等的各业中的工资和工人的效率相适应。

但是,“工人的效率”一词,意义含混,尚待加以彻底澄清。按所完成的某种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所支付的工资,叫做计件工资,设有二人用同样适用的工具并在相同的条件下工作,如他们所得的计件工资都按每种工作的同一单价计算,则他们的工资和他们的效率成比例。但是,如工具的优劣不等, 则统一的计件工资率会带来同工人的效率不成比例的后果。例如,设有二纱厂,一用旧式机器,一用新式机器,它们所采用的计件工资的单价相同,虽表面上相等,其实不等。因为竞争越是有效,经济自由和企业心的发展越是全面,则使用旧式机器的纱厂所用的单价势必比其他纱厂也越高。

因此,为了正确理解经济自由和企业心有使邻区困难相同的各业中的工资相等的趋势这一论断,我们需要使用一个新名词,亦即效率工资,或从广义上说,效率报酬。这就是说,它不像计时工资按取得工资所消耗的时间计量,也不像计件工资按产品的数量计量,而是按工人的效率和能力的运用来计量的。

所以,经济自由和企业心(即普通所指的竞争)使各人的工资找到自己水平的趋势,就是使同一地区的效率工资相等的趋势。如果劳动的流动性愈大, 劳动的专业化愈不细密,父母给子女谋求最有利的职业的心愈切,同时适应经济条件变化的能力愈快,以及这些条件的变化愈慢,愈不剧烈,刚这种趋势将愈强。

不过这种趋势的论述,仍略须加以修正。因为迄今我们所假投的是,倘做某件工作所付的工资总额不变,则雇用少数人或多数人来做那件工作,对雇主来说却毫无区别。但事实并不是这样。以一定的工资率取酬并在一周内所赚最多的工人,对雇主来说是最廉价的工人,对社会来说也是最廉价的工人,除非因他们工作过度而未老先衰。因为他们和他们那些较慢的工人同伴所使用的固定资本量一样,既然他们完成的工作较多,则每部分工作所负担的固定资本费用也较少。两种场合下的直接成本虽说相等,但效率较大取得计时工资较多的工人所做工作的总成本,却低于那些效率较小取得计时工资(按同一工资率付酬)较少的工人所做的。①

上述论点对车间以外的工作是无关重要的,因为空地很多,贵重机器的使用也较少。所以,除监督工作外,不论雇主把做某件工作所用的工资总额一百镑分给二十个有效率的工人,或分给三十个效率较差的工人,对他却毫

① 例如社阁在这点上也并可以算作重农主义者,他说(《关于财富的形成和分配的考察》,第 6 节),“在各种职业中,工人的工资势必,而且事实上也的确以生活必要资料为限 他所赚的收入只不过供其维持生活而已”。但是休谟指出,这种论断导致这一结论,即对工资征税必然使工资上涨;从而,它与租税重的地方工资往往很低,而租税经的地方工资往往很高这一事实是不相容的;杜阁(1767 年 3 月〕曾作了答复,大意是他的铁则不是被假定为在短时期内充分发生作用,而只是在长时期内才有这种作用的。参阅薩伊所著《杜阁》,英文版,第 53 及其余诸页。

无差别。但是如果使用的是贵重的机器,而该机器又必须和工人的数目保持一定的比例,则雇主往往发觉,他如能以五十镑工资用二十个人完成从前以四十镑工资用三十个人所完成的工作,则他的商品总成本有所减少。在这方面,美国在世界上居于预导地位,那里有一句俗语,谁力求支付最高的工资, 谁就是最好的企业家。

可见,经过修正的规律是,经济自由和企业心,一般说来有使同一地区的效率工资相等的趋势。在使用大量昂贵的固定资本地区,如提高效率较大的工人的计时工资,且提高的程度高于效率的比例,则对雇主势必有利。当然,这种趋势很易受特殊的习惯和制度的反对,在有些场合,为职工会章程所反对。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