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续前。
因此,似乎可以提出以下的几点实际建议:关于旧税,骤然改变纳税人似乎是要不得的。但是新税,在可能便利的条件下,应该向它的最后负担者加以征收;除非像表甲下的所得税那样,向租户征这种税时,说明它特地他的租金中加以扣除。
这样做的理由是,对土地的公有价值或地基价值所课的旧税几乎全部都已经为所有者(包括承租人在内,就这些税而言,它们虽然是旧税,但他们在订租约时却没有事先料到)所负担:其余部分差不多完全由租户或他们的顾客所负担。这种结果不去因让租户从他的租金中扣除一部甚或全部他所负担的税而受到很大的干扰,虽然这样一种法律有把所有者的一部分产业转让给承租人的危险,他们订立租约时就料到要缴纳那些旧税。另一方面,分担新税(亦即增加的税)的规定有很大的优点:不论农场、铺面或住宅的租户从他的租金中扣除二分之一的新税;他的直接地主(或房东)再从他对他上级地主(或房东) 的支付中按比例加以扣除;余此类推。此外,各种营业所的新的地方税,如上面所说,最初不能征收全额,以后逐年增加。通过这些规定,农场主、店东和其他商人就不会有那种偶然不公的待遇,和对这种不公的经常顾虎,而这种不公现在是和突然地不适当地增加特殊附级的公共负担相联系的。
关于地基价值,不妨这样规定:一切土地(不论在技木上是否属于城市土地),在不计算建筑物而每亩可按不大高的价格,(比方说)二百镑出售时,就座被视作具有特殊的地基价值。对它的资本价值课以一般的地基税,此外。并课以“新鲜空气税”,以便由当地政府集中使用于上述目的上。这种“新鲜空气税”对所有者不会是一种很重的负担,因为其中大部分会以所余建筑地基的价值增加的形式还给他们。事实上,像首都公园协会这些私人团体的支出,和大部分为市政建设而征收的建筑价值税,其实是对那些已经幸运的所有者的一种无代价的财富。
城乡地区都一样,除原来的土地税外,取得其余的必要基金的最好办法也许是不动产税,再辅以地方当局所征收的一些地方捐。住宅税可以禁用, 除非要用它来征集像养老金那种新的巨额经费,主要的税率可以像现在的住宅税所划分的等级!不过对一般的住宅要低些,而对很大的住宅要高些。因为在一个人对租税的征收和使用有权投票表决的情形下,他完全不负担租税是不妥当的。但是以等于他的税款的这些利益(如增进身心健康与精力,和不趋向于政治腐败)来报酬他或他的子女倒是妥当的,合理的。①
① 李斯特得出了一种很有参考价值的见解,他认为一个落后国家必须向那些进步的国家学习,但要学习的是当它们处于它今天所处的地位时的那些措施,而不是它们的当前措施。但是如克尼斯所指出的(《政治经济学》,第 2 章,第 5 节),商业的发展和交通运输的改良有使各个不同国家的发展同时并进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