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但是,对建筑价值征收的无偿税(全国一致)主要由住户负担。 特别重的地方无偿税,即侯根据建筑价值征收,亦大部分为所有者(或承 租人)所支付。

封建筑价值所征收的税却处于不同的地位。如果该税遍及全国,则它们不能改变有利地基的差异优势;从而,不能或至少不能直接使建筑商或其他别的人对好地基不愿支付高额地生;如果税很重,以致大大缩小建筑用地的面积,则它们将的确减低一切建筑用地的价值,而特殊的地基价值随着其他地基价值的下降而下降。但是,它们在远方面的影响是很小的,因此认为建筑价值的等一税不由地主负担的这种看法不会有很大的错误。倘建筑商预料到这种税,他可以根据它们来调整自己的计划。他力求建造这样一种用费的房子,它能接给他提供正常利润的租金租给住户;而址租户纳税。他当然可能算错。但在长期内建筑商作为一个阶级,和所有其他的商人一样,差不多是不台算错的。在长期内,建筑价值税落在住户身上,或最后由他的顾主负担,如果他把那所房于充作营业之用,而他的竞争对手也纳相同的税的活。但就对建筑价值征收特别高的无偿地方税而言,情况却截然不同:这里

① 这一名词来自亚当·斯密,而惯用于欧洲大陆,用它来指那些把企业的风险和管理看作自己在组织工业工作中应尽的本分的人,似乎最适当不过了。

出现了不动产国税和地方税的主要区别。这种税的有偿支出对生活福利的增进大于它的成本等价,当然不能驱逐往户。其中征自建筑价值的部分由他支付,但对他不是一种真正的负担,如我们在地基价疽的有偿税的场合所见的那样。

但是,建筑价值税超过其他地区的那个无偿部分,主要不是由住户负担。任何额外负担会使他们移出它的范围之外,所迁移的人数足以减少对该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需求,直到这种额外建筑价值税由承租人或地主负担而后止。因此,建筑商如能逆料将来,势必从他们所愿支付的地租中扣除这种额外建筑价值税和各种地基价值税。

但其中这种扣除很大的那些场合,是不很多的,也是不重要的,因为无偿税的长期不等虽然很大,却比普通所想像的要小些,其中许多是由于不马逆料的事件造成的,如某些地方官的失取。的确有一个显著的也许是永久的原因,预示其兆,即富户有从热闹区迁往空旷而时髦的郊区的趋势,从而, 使劳动阶级在对穷人的国税中担负了一个不适当的份额。但是,不等这种弊窦十分显著,人们就会通过立法扩大税区或用其他方法把穷人区和富人区置于同一预算之下。

更重要的是不应当忘杞,建筑价值的额外无偿税,在征收该税的地区中虽有降低地基租和租契更新时的地租的趋势,但对全体土地所有者的负担并不像初看起来那样严重,因为建筑业的大部分经营受到这种税的节制以后, 不是被破坏了,而是被导向别的地区,并加剧那里对新建筑权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