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向地基价值征收的无偿税主要由地基所有者负担;或如事先不知 道,则由承租人负担。

在其他方面同样相宜的两所房子中,住户将对位置较好的那所房子支付一笔等于它的特殊利益的年金;他不管这笔款项中哪部分充作租,那部分充作税。因此,地基价值的无偿税有从地主或承租人所收的租金中减去的趋势。从而这租税,如能加以逆料,将从建筑商(或任何别的人)对建筑权所愿支付的地租中扣除。有偿的地方税在长期内是由住户支付的,但对他不是真正的负担。“在长期内”这个条件很重要。例如,城市改良,在未来几年中恪阻塞交通,而不能牧到实效,由于这种改良的偿债基金和利息而征收的税,将对住户是无偿的,如果他纳税的话。就公道而论,这种税应该从他的租中扣除;因为当改良完毕,特别是当债努付清,从而该税取消的时候,地产所有者特荻得因改良而向最初住户所征收的无偿税的利益。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