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决定正常价格和正常收成的困难。佃户进行改良和获取改良果实的 自由。

英国租佃制度在爱尔兰的失败,曾显示了它所固有的那些困难,而这些困难在英国之所以得到隐蔽,是由于这种制度同人民的企业习惯和性格相合;其中最主要的困难导源于这一事实,即这种制度在本质上是竞争的制度, 而甚至英国的农业条件都给予自由竞争的充分发挥作用以极大的阻力。首先,在确定竞争作用所必须根据的事实方面,存在着特殊的困难。如上所述, 使农业会计精确,至感困难。此外,还必须估计到,农场主关于使他值得负担的那种地租的计算,往往困难于确定正常收成和正常物价水平而受到阻碍。因为丰年凶年如此交错,以致提供一个可靠的平均数非需要许多年不可。

③而在这些年代里,工业环境势必有很大的变动;当地的需求,使他能在遥远

市堤销售自己产品的便利,和使远地竞争者能在他的当地市堤出售产品的便利,也许都有所变动。

地主在决定收取多少地租方面,也遇到这种困难,和另外一些因国内各地农场主的能力标准不同而产生的困难。农场的生产者剩余或英国的地租, 是该农场的产品所提供的收益超过包括农场主正常利润在内的耕作费用的差额,其中所假定的是,农场主的能力和企业心,就该地该类农场来说,是正常的。所述困难在于决定该地二字应作如何解释,作狭义解抑作广义解。

很显然,如果农场主的能力在他的本地区的标准能力以下,如果他的唯一长处在于鹼鹼讲价,如果他的总产品很少,而他的纯产品甚至在比例上更少;在这种情况下,如地主把农场交给一个更有能力的佃户,他能支付较高的工资,所获得的纯产品也多得多,并能支付较多的地租,则他的行动代表了大家的利益。反之,如当地的正常能力和企业心的标准不高,地主尽量设法从达到该标准的农场主攫取大于他所能交付的地租,则从伦理的观点来看显然是不对的,在长期内同地主的利益也是不相容的,即使他从能力标准较高的地区移入农场主即可获得那种地租,这事也有欠妥当。①和上述问题密切联系的另一个问题是,佃户应有自由来发掘土地的自然潜力,并自担风险, 条件是,如他成功,则他可以获得大于正常的企业利润。就各种小的土地改

② 见本书下卷第 160—161 页。

③ 比较本书上卷第 329—330 页。

① 但他无须对他在造船初期所投的那部分资本取以很高的年利润率,因为那部分资本一旦被投下之后,就无须再费力操心,而他只按很高的复利率计算他的“积累”支出也就够了;但在这种场合下,他必须把他自己劳动的价值算作他早期的一部分支出。相反地,如果有一种行业,其中对所投的全部资本都需要不断的、几乎是一样的操劳,那末,在该业中以加用复利润率(亦即如复利率一样,利润率按几何级数增加) 的办法求出早期投资的“积累”值,是合理的。甚至在理论上不十分正确的地方,为简便起见,实际上也往往采用这种方法。

良来说,长久租据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这种困难。苏格兰在这方面曾作了许多,但是,它们也有自己的缺点。如人们所常说的,“英国佃户,即使当他没有祖权时,总像有租权似的”,“即便在完全英国式的租佃制中,也有一些分益农制的痕迹。”当年成和市场对农场主有利时,他付给全部地租,并避免向他的地主提出要求,而这种要求也许使他认为地租是否不应有所增加。当年成极其不利时,地主一方面由于同情,另方面也作为义务,暂时减免地租,并承担修理费用,而这种费用通常是由农场主负担的。可见,在地主和佃户之间,虽然名义地租不变,其实有许多的互相迁就现象。②

习惯常常使英国佃户对他所作的改良的补偿得到部分保证。立法方面最近与习惯并驾齐驱,甚至超过习惯。现在佃户实际上不受由于他所作的相当改良的增产而增加地租的威胁。当他离开时,他可以对改良设施未耗尽的价值要求赔偿,数额由公断人决定。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