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代用原则。

典型的现代市场往往被看成是那样一种市场,在这种市场上,厂商把货物按照其中几乎没有商业费用的价格售与批发商。但是从较广泛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一种商品的供给价格是行将售与我们所考察的需要该商品的那群人的价格,换言之,也就是我们所考察的市场上的价格。至于供给价格中有多少是商业费用,这要看那个市场的性质。①例如,加拿大林区附近的本材的供给价格往往几乎完全是由伐木工人的劳动价格构成的。但伦敦批发市场上同一种木材的供给价格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运费;而它对英国一个镇上的零星买主的供给价格,有一半以上是铁路运费和把他所需要的东西送上门样存有该种本材以供他买的那些中间人所收的费用。此外,某种劳力的供给价格由于某种原因可以分成培养费,普通教育费和专门教育费。这种可能的结合是无数的;虽然各种结合都可以有它自己的枝节,而在彻底解决和它有关的任何问题时对这些枝节都需要加以分别对待,但所有这些枝节,就本篇的一般推理而论,是可以忽略的。

在计算某商品的生产费用时,我们必须考虑下述事实:即甚至在没有新发明的时候,产量的变动动辄引起商品的几种生产要素相对数量的变动。例如,如生产规模大,则多半要用马力或蒸汽机来代替手工劳动。原料多半从较远的地区大量地运来,从而,增加了生产费用,这些费用等于搬运工人的工资和各种中间人与商人所收取的费用。

就生产者的知识和经营能力所及,他们在每一场合下都会选择那些最适合他们用的生产要素。所使用的生产要素的供给价格的总和,一般都小于可以用来替代它们的任何其他一组生产要素的供给价格的总和;每当生产者发

② 穆勒和其他经济学家按照日常生活中对生产成本一词用法的两种意义,有时指生产一种东西的困难,有时又指为引诱人们克服这种困难并生产这种东西所必须支付的货币。但是他们从一种用法转向另一种用 法,而不对读者作明白的交代时,就引起许多误解和无谓的争论,在凯思斯的《基本原理》一书中对穆动关于生产成本和价值的关系的学说的攻击,是在穆勒死后不久发表的;遗憾的是,他对移勒文句的解释一般被认为是权威的解释,因为他被认为是穆勒的弟子。但在拙著《穆勒的价值理论》一文(《双周评论》1876 年 4 月)中曾指出,凯思斯误解了穆勒,实际上他比穆勒所知道的真理不是更多,而是更少。 任何数量的某种原料品的生产费用最好是根据不付租金的“生产边际”来计算。但这种说法对那些遵守报酬递增规律的商品来说是有许多困难的。顺便提到这点似予就够了,以后特别是在第 12 章中对它还将加以充分的讨论。

① 我们已经知道(第 2 章),“生产”一词在经济学上的使用包括因把一种东西从需要较小的地方运往需

要较大的地方,或因有助于消费者满足自己的需要而生产的新的效用。

觉情况并不如此,一般说来,他们总会设法代以那种费用比较低一些的方法。以后我们将会看到,社会如何采取大同小异的办法,用一个企业主来代替另一个企业主,因为就后者向社会索取的代价而言其效率是比较低的。为了便于引证,我们可以把它叫做代用原则。

这个原理几乎可运用在经济研究的各个领域之中。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