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最大限度满足的抽象原理的说明及其局限性。

这种理论的确有一种解释,根据这种解释,供求的每个均衡位置大致可以看作最大满足的位置。①因为倘需求价格超过供给价格,的确可以按那些价格实行交易,而这些交易对买主,或卖主,或买卖双方都提供剩余满足。至少对双方中的某一方,他所收受的东西的边际效用大于他所让与的东西的边际效用;而另一方即使不因交易而有所获,但也不因交易而有所失。这样每进行一次交易就使双方的总满足有所增加。但是当均衡出现,需求价格等于供给价格时,就没有取得任何这种剩余的机会:各方所收受的东西的边际效用不再超过他在交易中所让与的东西的边际效用。而当生产增加得超过均衡产量,需求价格小于供给价格时,买主可以接受而卖主又不遭致损失的那种交易条件是无法达成的。

的确,供求的均衡位置在下述限制的意义上说是最大满足的位置,即有关双方的总满足一直增加到该位置的确立而后止;而超过均衡产量的任何生产,如买主与卖主都根据自己的利益各行其是,就无法长期维持。

金稀缺,各阶层人民的货币收入十分微薄的时候出租的,则情况更是如此。一百年后将值一千镑的地产对地主所提供的收益折现值,也许比一般所想像的要少些;虽然误差没有在前注中所说的预期千百年的场合那样大。如果利息率为三厘,则此值约为五十镑;如果像三四百年前那样利息率一般为五厘,则它只有八镑。

② 参阅第 4 篇,第 3 章,第 7 节。

① 楼房往往装有电梯,这种电梯的使用费由房主负担,在这种场合下,尤其是在美国,顶层的租金有时要比其他层高些。如果地基价值贵,而法律又不为了他的邻人的利益而限制他的楼房的高度,那末,他也许把楼建筑得很高。但最后他将达到建筑边际,最终他会发现,用于奠基、建筑厚墙和安装电梯的额外费用, 以及由此而来的低层的贬值,使他因多建一层楼而得不偿失;恰恰值得他供应的那种额外便利(即房屋)。可看作处于建筑边际的便利,即使高层的租金比低层多些。参看本书上卷第 187 页注。但在英国,法律禁止私人把楼盖得这样高,以致他的邻人得不到新鲜空气和阳光。随着时间的推移,盖高楼的那些人将被迫在他们建筑物的周围留出大量的空地;而这就使建筑很高的楼无利可图。

① 必须记住,如果房屋与其地基不相称,它的总租金减去它的地基租后并不等于该房在相宜地基上,所得

的全部房租。类似的限制对大多数混合租运用。

但是有时有,而且往往也暗含着这样一种论断,即供求的均衡位置是在此词充分意义上说的最大总满足的位置。这就是说,生产增加得超过均衡水平会直接(亦即不以增产的困难和它可能引起的任何间接的祸害为转移)减少当事双方的总满足。这个理论,如作这样的解释,就不是普遍真实的。

首先,它假定各当事人之间在财富上的一切差别可加以忽略,其中任何一方用一先令测定的满足可以看成是等于任何另一方用一先令测定的满足。事实很明显,如果生产者作为一个阶级比消费者要穷得多,那末,通过限制供给,从而使需求价格激增(亦即当需求没有弹性时),就会增加总满足;而如果消费者作为一个阶级比生产者要穷得多,那末,通过扩大生产使之超过均衡产量,并亏本出售商品,就会增加总满足。①

但这点可留待以后讨论。实际上它只是下述一般命题的一个特殊事例, 即自愿地或被迫地把富人的某些财产分配给穷人在表面上似乎可以使总满足有所增加;而在研究现存经济条件的初级阶段,不去探究这个命题的含义是合理的。因此,只要我们留意,是可以作这样的假设的。

但其次,最大满足理论假定生产者对商品所取价格的每次下降使他们遭受相应的损失;而这对于工业组织上的改善所造成的价格下降是不适用的。如商品遵守的是报酬递加规律,则商品生产增加得超过均衡点可以使供给价格暴跌;虽然对于增加了的数量的需求价格甚至减得更多,从而,那种生产会对生产者造成某些损失,但是这种损失比消费者剩余的增加所代表的对消费者的利益的货币价值是小得多的。

因此,在那些报酬递加规律的作用十分强烈或随着产量的增加而正常供给价格锐减的商品的场合下,足以引出按低得多的价格大大增加供给的补贴所用的直接费用,比消费者剩余的增加是少得多的。如果消费者能够达成一致的协议,就会实现那些条件,而这些条件会使这种行为既大大有利于生产者,同时又给消费者留有巨大的利益差额。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