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借款人所支付的总利息,既包括纯利息又包括风险(实际的与个人 的)保险费和管理报酬。因此,它不像纯利息一样有相等的趋势。
现在我们就进行我们的分析。当我们说利息只是资本的报酬,或只是等待的报酬时,我们所指的利息是纯息,而一般人所指的利息一词,除纯息外还包括其他因素,这种利息叫做毛息。
商业上的抵押和信用组织愈处于低级萌芽阶段,则这些追加因素愈显得重要。例如在中世纪时,当一个王公决定预征他部分的未来收入时,也许借了一千两白银,并且答应年终偿还一千五百两,但是否履行诺言,却没有完全的担保;而放款人也许宁原有能对的把握,年终收取一千三百两,而不愿要那种空洞的诺言。在这种场合,放款的名义利率为 5O%,而实际利率却为3O%。
扣除风险保险费的必要性是如此明显,以致它往往不为人所忽略。但较不明显的是,各种放款对放款人总会有些麻烦;同时从放款的性质来看,如它所冒的风险很大,要尽量减少这种风险,则往往需要很多的辛苦,因此, 其中很大一部分在借款人看来是利息,而从放款人的观点来看,只不过是管理一种麻烦事情的报酬而已。
现时英国的纯息大的年息略低于三厘。因为投资于头等有价证券给投资者所带来的稳当收入,既没有烦扰,也没有其他开销,故不能超过三厘。当我们看见那些能干的商人用完全可靠的抵押品按四厘借款时,我们可以认为,四厘为毛息,其中有略少于三厘的纯息,放款人的管理报酬则略多于一厘。①
此外,典当业几乎是无风险可冒的。但是当铺商放款的利率,一般为年息二分五厘,或二分五厘以上。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管理这种棘手营业的报酬。或用一个极端的事例来说,伦敦、巴黎有些人(说不定别处也有),专靠贷款
① 本段重复之所以似乎必要,是由于各种批评家对本篇主要论点的误解;其中甚至包括锐敏的庞巴维克教授。因为在他的《价值的最后标准》中(特别要参阅第 5 节),他似乎认为工资既等于劳动纯产品又等于劳动的培养训练及维持其效率的成本(或简称劳动的生产成本,虽有欠妥当)这一信念势必引起自相矛盾。而相反地,卡弗教授在《经济学季刊》(1894 年 7 月)上所发表的一篇优秀的论文中,曾阐明了各种主要经济力量的交互作用;并参阅其所著《财富的分配》,第 4 章。
给小菜贩为生,每天早上放款,以供购买果类之用,到晚上货物售完以后, 按利率一分收回借款。这种生意的风险很小,而赔钱的机会也不多②。以日息一分的利率借出一法寻(四分之一便士——译者注),年终即可得十亿镑。但是,专靠贷款给小菜贩,是不能变成巨富的;因为没有人能够按照这种方式借出大量的款项。对这种放款的所谓利息,其实差不多完全是某种工作的报酬,而这种工作资本家乐于从事的极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