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边际成本和城市土地价值的关系

第一节 位置对城乡土地价值的影响。地基价值。

前三章考察了生产成本和来自土地“原始力”与其他自然恩赐品的占有的收入的关系,也考察了生产成本和直接来自私人投资的收入的关系。介于二者之间有一个第三类,其中包括那些收入,或者不如说收入的那些部分, 这些收入是社会一般进步的间接结果,而不是私人为获利所投资本和劳动的直接结果。现在我们应该研究这一类,特别是关于城市地基的价值。

我们已经知道,虽然自然界所给予的报酬,如用衣产量计算,差不多总是不能和投于农业中的资本和劳动的增加成比例的增加;但是另方面,如果高度的集约经营是附近地区非农业人口增长的结果,那末,人口的密集多半有提高农产品价值的趋势。我们已经知道,当产品按其对生产者的价值,而不按其数量计算时,这种影响是怎样地同报酬递减规律的作用对立,并且往往超过后者的作用;农户既可以得到他借以销售农产品的好市场,又可以得到供给他必需品的好市场,他买贱卖贵,社会生活的种种便利和享受也越来越处于他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①

此外,我们也曾知道,高度工业组织所产生的经济①,是怎样往往只在很小的程度上取决于各个别厂的资源。各业为自己所必须安排的那些内部经济和工业环境的普逼进步所产生的那些外部经济相比,往往是微不足道的;一个企业的位置在决定企业利用外部经济的程度上,几乎经常起着重大的作用;由于附近勤劳富裕的居民的增多,或者铁路和通向现有市场的其他交通工具的开辟而产生某地基的位置价值,是工业环境的变动对生产成本所起的最显著的影响。

假设任何一业(不论是否农业)中的二个生产者在各方面都具有相等的便利,但第一个企业比第二个企业所占的位置较为便利,因此在相同市场上买卖所需运费较少,那末,他的位置所给予他的差别利益等于他的对方所多出的运费总额。我们可以假定,位置上的其他便利,例如靠近特别适合他的行业的劳动市场,同样可以变成货币价值。如把这换算成货币价值并加在一起, 我们就得出第一个企业比第二个企业在位置的便利上所具有的贷市价值;而如果第二个企业没有位置价值,它的地基只是按农业土地的价值计算,那末, 这种价值就成为它的特殊位置价值。较有利地基上所能获取的额外收入提供

① 本节内容摘自对皇家委员会关于地方税所提问题的答复。参阅《会议报告第0528 号》,1899 年,第11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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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这种循环推理有时几无妨害,但往往有隐蔽本质问题的趋势。它们有时被公司创办人和力求影响立法以对自己有利的那些特殊利益的维护者加以非法的使用。例如,半垄断企业组织或托拉斯往往“抬高资本价值”。为此把时间选择在与其有关的生产部门极其发达的时候,而某些殷实厂也许只得 50%纯 利润率,这样弥补过去与未来不景气年月中所得几等于主要成本的缺额。创办人有时甚至商定即将售与公众的企业要有许多价格非常有利的定货,损失由他们和他们所控制的其他公司负担。强司由半垄断的销售和可能由生产上更大的经济所获之利得,从而托拉斯的股票为公众飨购一光。如果最后有人反对托位斯的这种行为, 特别是反对由于高关税或任何其他特权而使它的半垄断地位加强,那末,所得到的答复是,股东们收取的红刊很少,这类事例在美国屡见不鲜。在英国,稍微提高某些铁路股票的价值,有时间接地用作防止减低运价而给股东造成损失的手段,因为减低运价有使虚拟资本的红利减至实际资本的合理收益以下的危险。

一种所谓特殊位置地租;任何一块建筑土地的总地基价值是拆除建筑物后在自由市场上出售时所具有的价值。“年地基价值”——用一种方便的,虽不十分确切的说法——就是那种价格按当前利息率所提供的收入。它显然超过特殊位置价值,所超过之数仅等于农业土地的价值,相较之下,它往往是一个几乎可以不计的数量。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