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根据其资本价值向空建筑地基征税和建筑价值税部分地转移给地基价值,一般说来是有益的,如果它们遂步进行并伴之以关于建筑物高度与 其前后应留空地的严格规定。

靠近一个新兴城市仍然当作在田使用的土地,所提供的纯租也许极少, 但可能是一个有价值的地产。因为它的未来地租已经包括在它的资本价值当中。此外,该地的占有除开收取贷币地租外述多半能提供一种满足上的收入。在这种场台,即使按它的全部租值课税,也很容易课得少了,因此,就产生了是否应该按它的资本价值的百分之几而不按地租的百分之几课税这样一个问题。

这种方针会加速建筑的进行,从而,有使建筑物市场阻塞的趋势。因此, 房租趋于下降,而建筑商也许不能租用高地租的建筑地基。这种变动因此也许会把现在归于那种土地所有者的一部分“公有价值”转移给一般的人,而这种土地是已经盖了房的,或多半要盖房的。除非城市当局采取有效措施, 作出城市应当发展的规划,那就会造成建筑多而质量差的局面;这是一种错误,后代的人也许为它付出损失美观甚或健康的巨大代价。

这种计划所根据的原则是有广泛运用的余地的。我们可以谈一谈近来曾引人注意的一个极端性建议,大意是在将来应该主要甚或全部对地基价值课税,而很少或不问建筑物的价值。它的直接结果是牺牲其他地产而提高某些地产的价值。特别是它使重税区中高大豪华的建筑物的价值提高得甚至比低税区述要厉害。因为它可以减轻较大的负担。但是它使重税区中大地基上低矮而陈旧不堪的那些建筑物的价值有所降低。不久之后,一块地基上的建筑量,在建筑章程的范围内,一般地会和它在位置上的有利条件成比例,而不像现在那样,部分地和位置上的有利条件成比例,部分地和税成反比例。这就去增大集中程度并有提高有利地区中总地基份值的趋势。但是它会使这种税的总支出也有所增加,因为这种支出由地基价值负担,所以纯地基价值可能很低。总起来看,人口集中是否增加是很难判断的。因为大量的建筑也许在郊区进行,那里空地不再逃脱重税。许多都取决于建筑章程:集中程度可能因高大建筑物的前后都应有很大空地这一严格章程而大大减少。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