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通过个人或集体的有意行动而创造的位置价值的一些例外场合。

很显然,大部分位置价值是“公有价值”(见以上第 117 页)。但是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例外场合。有时全城甚或一个地区的住宅是按商业原则设计的,而且是单独由一个人或一个公司负担风险投资来完成的。后者的行动部分原因也许是由于慈善或宗教的动机,但是不论在任何场合,它的财政基础将见之于这一事实,即:居民稠密本身就是经济效率增进的一个原因。在通常情况下,这种效率所产生的主要利得归那些已经占有该地的人所有。但那些从事于开拓一个新地区或建设一座新城市的人把自己的主要希望通常是建立在获得商业成功的基础上面。

例如,当萨尔特和蒲耳曼决定把他们的工厂移到乡下并建立萨尔特和蒲耳曼城的时候,他们都预料到他们按农业用地的价值所能购买的土地会取得城市地产由于周围人口稠密而产生的那种特殊优置价值。同样的动机也曾支配了那些人,他们选定一块本来就适合成为避暑胜地的地基,然后购买了这块土地并且用了大批经费来开发它的资源。他们情愿长期等待他们投资的任何纯收入,以期他们的土地最后会因周围人烟稠密而获得很高的位置价值。②在所有这些场合下,得自土地的年收入(无论如何,超过农业地租的那部

分收入)对许多场合来说应被看成利润,而不应被看成地租。不论建筑萨尔特城或蒲耳曼城工厂所用的土地,或充作某店铺或商店的地基(它的位置将使它有可能和工厂工人做好买卖)而提供“高额地租”的土地,上述论点都同样适用。因为在这些场合,势必冒很大的风险;而在有巨大捐失风险的各种事业中,也必须有获重利的希望。一种商品的正常生产费用必须包括对生产它所需要的那种冒险的报酬,而这种报酬要足以使那些从事冒险与否尚在犹疑不决的人认为他们可能得到的利益净额(也就是说,除去他们可能受到的捐失额后)是对他们辛勤和支出的报酬。这种冒险所提供的利益除足以供这种目的而

① 参阅本书下卷第 98 页。

② 费特教授在《经济学季刊》(1901 年 5 月,第 419 页)所发表的“地租概念的过 时”一文中似乎忽略了这点;在该文中他断言“如果只是那些非由劳动所生的东西算作 土地,如果证明在已开发国家中没有劳动的物质的东西是不存在的,那末,由此可以得 出结论,所有的东西部必须算作资本”。此外,当他反驳

(同上书,第 423—429 页)“广袤 作为土地的基本属性和地租的基础”时,他似乎不懂得他所攻击的那种理论的真意。 事实是,土地的广袤(或“空间关系”的总体)是土地的主要属性,虽然不是它的唯一属性,这种属性使得自土地的收入(在早开发国家)含有大量真正地租的因素,而土地收入中所含的这种真正地租因素,或日常所需的地租,实际上比任何其他因素都来得重要,以致它给予了地租理论的历史发展以特殊的性质(本书上卷第 165 页)。如果有巨大需求而又无法增加的无比坚硬的陨石在世界经济史中所起的作用比土地来得大,那末,引起学者主要注意的那些真正地租因素势必和硬度这一属性有关;而这势必会给予地租理论的发展以特殊的性质。但是广袤或硬度都不是所有提供真正地租的那些东西的一种基本属 性。费特教授似乎也不理解上面所说的关于地租、准租和利息的中心理论的要点。

用之外,是没有多大剩余的。这可以由它们仍然不是很常有的这一事实来说明。但在势力很大的公司所操纵的那些工业里,它们多半是比较常见的。例如,某大轶路公司可以建立一个克鲁或一个新斯温顿来制造铁路设备而不冒任何巨大的风险。①

类似的例子有:一群土地所有者联合起来建筑一条铁路,并不指望铁路运输的纯收入支付投在建筑铁路上的资本以任何巨额利息;但是它将大大提高他们土地的价值。在这种场合,在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收入的增加中,有一部分应当看成是改良他们土地所投下的资本的利润,虽然这种资本曾用于建筑铁路,而不是直接用于他们自己的土地。

具有相同性质的其他事例有:主要的排水工程和改善农业或城市土地一般状况的其他计划,倘这些计划是由土地所有者用自己的费用来实现的,不论这些费用是通过他们私下协议,还是向他们征收特捐得来的。此外,如一个国家在建立它自己的社会政治组织,普及国民教育和开发自然资源方面的投资,也属于这类事例。

这样看来,增加土地和其他自然恩赐品的价值的那种环境的改善,在许多场合部分地是由于土地所有者为提高土地的价值而故意投资造成的;因此,由此而增加的收入,其中一部分可以看成是利润,如我们考察长时期的话。但在很多场合下却不然;自然恩赐品所提供的纯收入的任何增加并不是由于土地所有者的特殊支出,而且也不提供使用这种支出的直接动机,这种增加对各种场合来说应当看作是地租。

当在某新兴城市的郊区拥有数十英亩土地的人为了建筑而“开发”它们的时候,就出现类似上面所说的那些场合。他也许设计了马路,决定那里房舍应当相速,那里应当分开;并拟定了一般的建筑式样,也许还规定了每种房屋所用的最低建筑费;因为每种房屋的美观增加所有房屋的一般价值。他这样所创造的集体价值具有公有价值的性质;它大半取决于潜在的公有价值,而这种价值是整个地基得自它附近的繁荣城市的兴起的。但是他的预见, 组织能力和支出所产生的那部分价值应当看成是企业的报酬,而不应当看成是私人对公有价值的占用。

这些例外场合是必须加以考虑的。但一般准则是,每块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数量和性质大体上(在当地建筑法的许可下)是最有利的结果得以预期的那种数量和性质,很少或不考虑它对周围地区位置价值的作用。换句话说,那块地的地基价值是由那些因素决定的,而这些因素多半不能为决定建筑什么房屋的那些人所左右;他根据它上面各种房屋所提供的收入的估计来调节他的建筑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