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工资部分地酬以实物。实物工资制。

此外,仆役或店员必须自费购置很贵的服装,而如果听他们自便,他们也许不会买它,由于这种强制,他们工资的价值对他们有所降低。如主人给他的仆役供给高价的制服、住房和伙食,则这些东西对仆役之所值,一般小于对主人之所费。因此,像某些统计学家把主人供给家仆的一切东西所费于主人的等价,加在家仆的货币工资上,来计算他的实际工资,是一种错误做法。

相反地,如某农场主给他的雇工运煤,而不取费,当然他选择他的马匹有闲空的时尚,则这对这些雇工实际收入的增益远超过对该农场主的所费。上述论点对各种犒赏和津贴也同样适用,例如,雇主赠抬工人一批商品,而这批商品对工人虽说有用,但由于推销费用过高,对雇主却几无价值。又如他允许工人以批发价格购买他们帮助下生产的商品,以供自己使用。但是当这种许可变成义务的时候,各种严重弊端接踵而来。从前的农场主往往强迫他的雇工按好谷的批发价格购买他的坏谷,这就等于他实际上支付的工资低于名义上支付的工资。在一个古老国家的任何一业中实行这种所谓实物工资制时,就一般而论,我们大体上可以断言,实际工资率低于名义工资率。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