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罗马与现代的经济条件的相似是表面的;但是斯多噶学派和晚期罗 马法学家的世界经验对经济思想与经济行为产生了巨大的间接影响。

文明向西再扩展,就到达它的下一个中心罗马。罗马人是一支庞大的军队,而不是一个伟大的民族。正像希腊人一样,他们尽可能把工作交给奴隶来做。但是,在其他许多方面,罗马人却和希腊人截然不同。和雅典人生活中的那种充沛有力以及和他们尽量施展自己的才能并发挥自己特长的那种儿时的喜悦不同,罗马人表现了坚强的意志,铁一般的决心,并具有全面发展的人那种坚定不移的严肃的目的。②

完全摆脱了习惯的约束,他们以前所未有的那种郑重选择精神塑造自己的生活。他们既强且勇,目的坚定,富于机智,行动有序,判断明确;从而, 他们虽酷嗜战争和政治,但经常运用企业上所用的各种才能。

联合结社的原则也不是未起作用的。尽管自由技工很穷,而行会却相当发达。希腊人从东方所学到的那些企业上的协作方法和用奴隶在工厂中进行大规模生产的方法,一经输入罗马,就获得了新的力量。罗马人的才能和性

① 例如,假定资本数量 C 与劳动数量 l 结合,共同生产的结果为 4p;其中 p 作为利息归于资本,而余下的 3P 却归于劳动。(劳动包括管理在内,是有许多级的;但是,这里所指的都是有一定效率的一日之非熟练劳动的共同单位,参阅以上第 4 篇,第 3 章,第 8 节)。假定劳动数量增加一倍,资本数量增加三倍, 而生产它们各自的任何一定数量的绝对效率仍旧不变。那末,我们可以预料,4C 和 2l 共同生产的结果将为2×3p +4p=10p 。现在假定利息率,即对任何资本量的报酬(除对管理等工作的报酬外),降低到原利息率的三分之二;因此,4C 所得到的利息只是 p,而不是 4P;而对各种劳动所余下的将为 7 p,而非 6p。归于各宗资本量的数量,和归于各种劳动量的数量,都将有所增加。但是归于资本的总量将依 8∶3 的比例增加,而归于劳动的总量将依 22∶9 的较低比例增加。在这方面最好是把利息分开,但是比较资本家(而不是资本)和雇用劳动的份额时,当然我们所指的是利润,而不是利息。

② 当我们得出这一结论,即报酬递加趋势大体上和报酬递减趋势相抵时,我们就考虑了它们。在研究实际

工资的变动时,我们应该不折不如地把它们计算进去。许多历史学家在比较各个时期的工资时,所注意的只是那些普通的消费品。但是从这个问题的性质来看,普通消费品恰是遵守报酬递减规律的那些东西,并且随着人口的增加而有稀缺的趋势,因此,这样得出的结论是片面的,而就其一般意义而论,也是错误的。

格特别宜于经营合资的事业;比较少数的富人,不用中产阶级,而辅以奴隶和获得自由的人,就能在国内和国外进行大量的海陆贸易。他们使资本成为可惜的东西;但他们却使它具有威力和效率;他们大力发展了借贷工具;部分原因是由于罗马帝国的统一和罗马语言的普及,在某些重要方面,罗马帝国时代文明世界中的商业和往来,甚至比我们现在还要自由。

如果我们追忆罗马是怎样大的一个财富中心;罗马人的财产怎样大得可怕(他们只是近来才被超过),而罗马的军民机构和维持它们所需要的给养以及运输机构又是怎样的庞大,则我们就不会奇怪,许多学者认为他们发现罗马的经济问题和我们当代的经济问题有许多共同之点;但这种共同性是表面的,靠不住的。它只涉及形式,而没有涉及国民生活的真正的精神。它没有涉及对普通人民生命价值的承认,而这点在我们时代却给予经济科学以莫大的兴趣。①

在古代罗马,工商业,缺乏它们在现代所具有的那种活力。她的输入品是用武力得来的;而不是用像威尼斯、佛罗伦萨或布鲁日的市民引以为荣的那些熟练劳动的产品换来的。创办工业和设立交通,唯一的目的在于获利; 而商业生活风气因官方的卑视而有所败坏,这种卑视表现在元老院除对土地以外的各种商业形式所加与的“法律的和实际有效的限制”①上。骑士团在包揽租税,劫掠各省,以及后来在取得皇帝的宠爱中大发横财,他们缺乏一种缔造一个伟大的国家商业所需要的那种一丝不苟的正直精神!最后,私人企业因国运日衰而受到挫折。②

虽然罗马人对经济科学的进步很少有直接的贡献,但是,不管是好是坏, 他们却因奠定现代法学的基础而对经济学间接地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罗马的哲学思想主要是斯多噶派;罗马斯多噶派的巨子大多出身于东方。他们的哲学移植在罗马以后,发挥了实际威力,而毫没减少它的情感强度;尽管它在节欲上持严厉态度,它和现代社会科学的见解却有许多类似之处;罗马帝国的大法律家多数都信仰这种哲学,从而,影响了后来的罗马法,通过它又影响了所有现代欧洲的法律。罗马国家的力量使国家权利消灭氏族和部落的权利,在罗马比在希腊要早些。但是,许多亚利安人关于财产的原始思想习惯甚至在罗马也残存了很长的时间。家长对其成员的权力虽很大,而他所支配的财产在很长时间内是被认为把他看作家庭的代表而不是一个个人而委托给他的。但是,当罗马变成帝国之后,罗马的法律家就一跃而为许多国家的法权的最后解释者。而在斯多噶派的影响下,他们致力于自然根本大法的发现,而这种法他们认为是隐藏在各种具体的法典之中。这种和偶然的司法因素相区别的对普遍的东西的追求,使公共持有权(除了当地习惯再没有别的理由)就像春天阳光下的积雪很快地消失了。因此,后未的罗马法,逐渐而稳步地扩大了契约的范围;使它更加精确,伸缩性更大,力量也更强;最后, 几乎一切社会事务都置于它的支配范围之内;个人的财产划分得十分清楚,

① 但是过去的这种祸害比普通所认为的要大些。例如,从沙弗斯伯利爵士和奥克太维亚·希耳女士在 1885 年住宅调查委员会上的有力作证中,就可以看出这一点。现在伦敦的空气满是烟雾;但是它对于人的健康的损害也许比科学卫生昌明以前要小些,尽管那时人口较少。

① 原始设备把水从高地引向少数公用水池:但是对清洁卫生起主要作用的自来永,如无用煤发动的汽力唧筒和煤制缺管是不可能的。

② 参考附录一,特别是第 6 节。

他可以任意处理他的财产。现代法律家从斯多噶的各种高尚品质中继承了一种高度的责任感。从它的严厉的自决中他们获得了明确规定个人财产权的趋势。因此,我们现在的经济制度中许多好的和坏的方面都可以间接地从罗马特别是斯多噶派的影响中得到说明。一方面个人在处理自己事务方面的放任自由,另一方面不容许在法律体系所确立的权利的掩护下有任何一点粗暴, 而这是确定不移的,因为它的主要原则是公平合理的。

斯多噶派从东方家乡所带来的那种强烈的责任感本身也多少含有东方无为主义的气息。斯多噶主义者虽然积极行善,但以脱俗为荣。他也分享人生之苦,因为责任使然,但他从不与之妥协。他的生活凄惨而严肃,深觉生活本身的失败而受到压抑。如黑格尔所说,这种内在的矛盾,除非把德性当作只能用否定自我而达到的那种目的,是不会消失的;从而,追求这种目的, 就安于一切社会工作所必然带来的种种失败。犹太人强烈的宗教情感,为这种巨大的变动铺平了道路。但是,直到基督教因日耳曼民族的爱戴而盛行时, 世人并不轻易充分接受它的精神。甚至在日耳曼各民族之间,基督教的发展也是很慢的。而在罗马灭亡后的一段很长的时间中西欧处于混乱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