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丁税与劳动税

实行最容易而在理论上最不完备的是人丁税(对每一人进行无差别的课

税)。这只在财产不平衡现象很少的地方才有效益。一旦财产不平衡的程度有所增加,它将转变为等级税。土耳其的“Charadsch”税(一种免除兵役税) 也有类似情况。俄罗斯的人丁税的最近变化。在后期的罗马,同样,在近代的法国、奥地利等国,人们认为对最下层阶级也应进行若干课税,但人丁税显然已丧失它的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对那些老年人及年幼者必须免征。普鲁士的等级税(1811 年),在小城市和低洼地区,分为四个等级,后来, 特别是在莱茵地区,分成了更多的等级。最下层阶级由于人数多,差不多负担了总数的一半。汉诺威的人了税的历史。

将单纯的劳动工资当作终身年金加以课税的例子,到处都有。甚至那些当日工的劳动者有时也被当作课税对象。

薪金税一般是否应该许可?的确对处于官吏地位的人,可以区别其作为官吏与作为公民的二重人格。对官吏完全免税有这样一种害处:特别是在一切外表的威信仍以官僚方式来维持的情况下,租税对于人民将被认为是一种凌辱。课税时应注意避免逃税和转嫁。薪金税的最老的例子——古代法兰克帝国的官职税。

(参考文献)西恩霍尔德:《普鲁士州的等级税制度》,183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