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护制度的政治意义

在好几个世纪长期被实际采用的一种方向,不能认为完全没有根据。只在一定文化发展阶段发生作用的各种原理,如认为在一切情况下都有效,往往会陷入科学上的错误。

  1. 这种制匿直接使国民蒙受牺牲。不过这种牺牲是在交换价值上带来的。在生产上,我们可以靠这种制度获得各种生产力。在纯粹的农业国家, 它的人口和资本的数量,还有它的劳动和资本的能力,都不及工业国充裕, 甚至它的各种自然力也都未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因此,上述这种初期的牺牲也可以说好象植物的种子一样。

  2. 在国民尚未充分发达的状况下,通商自由是最好的状态。因为通商自由对向高级文化阶段的发展能够最迅速地起促进和助长作用。但在一国希望向更高阶段发展的时候,没有保护关税,就不可能同已经发达的工业国家竞争。从工业的这一点看,英国较之德国是非常有利的,对于它的这种有利条件,只有采用强有力的保护关税政策才能对抗。如果二国相互竞争,一国有保护关税,而另一国没有,则没有保护关税国家的生产者就会陷入孤立; 反之,有保护关税国家的生产者则得到全国力量的支持。完全无限制的通商自由、尤其是在交通非常发达条件下的通商自由,将使已占优势地位的工业强国处于这样一种地位,即它对待别一国家,正象工商业都市对待纯粹农业地区的情况一样。瑞士工业繁荣的根据并非这种见解以外的其他东西。

(3 )保护关税制度对各阶级的关系发生重大影响。即这种制度可以人为地对一国未发达的那一部分或尚未得到适当发展的那一部分注入国家的养分。凡是对中世纪的贵族势力进行压制的各个王朝,差不多到处都同时设立了保护关税制度。正象在学校或大学教育中要力求得到一定程度的全面发展

——缺少它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教养——一样,对于一国国民也必须进行多方面的教育。这种多样性在战时特别需要,战时当然要有强制性的保护措施。

  1. 在任何一国的中世纪末期都出现过人为地保护工业的现象,以后这种保护逐渐减少而形成完全的通商自由。一国进入了繁荣时期,就不需要任何保护制度。如果超过了这一点,就要转而保护农业。(参阅第二十七节, 谷物关税)

  2. 然而任何一种保护制度只有置于大规模的即整个国家的基础上,方能生效。意大利和汉萨的工业力处于分离割裂的状态,当它与坚强地结合起来的各大国竞争的时候,它就没落了。荷兰的情况。

  3. 当时国家的中央集权加强了这种势力。用国家的这种权力来支援繁荣的产业并不是什么不可思议的事情。国家垄断。在国家权力增长的同时国家的需要也增大了。因此,既然已对农业和工业课税,对商业当然也要课税。这种课税只有利用关税才能实现。

亚当·斯密对一般通商自由提出的例外: (1)在国家需要安全的场合。航海条例。(2)在为了同国内消费税相适应而需要对外国产品课税的场合

(?)。①报复关税是否应该容许?

〔参考文献〕主张通商自由的文献:亚当·斯密:《国富论》第 4 篇(关于前段本文所论可参阅其第 2 章)。布龙纳尔:《关税壁垒对国民幸福和国家利益意味着什么?》,1816 年。洛伊希斯:《工业自由与通商自由》,1826 年。劳:《贸易自由》(大百科全书中的一项)。麦克库洛赫:《论商业与通商自由》(阁姆必奈尔译),1834 年(原著为《论商业》,伦敦, 1833

年)。反对通商自由的文献:考夫曼:《亚当·斯密贸易差额论的错误》, 1827 年。弗兰策尔:《论关税、贸易自由与通商同盟》,1842 年。李斯特:《经济学的国民体系》第 1 卷(论国际贸易、贸易政策及关税同盟),1841 年。劳对李斯特著作的评论(见《政治经济学杂志》第 5 卷)。著者的评论(罗雪尔:《李斯特体系的评论》,见哥廷根,学术通报 1842 年第 118 期)。《关于反对禁止外国商品进口的调查》(1834 年)中还有很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