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所谓危险阶层的取缔

流浪汉,在小地方的领地内最多。他们的职业及其不正当的副业。唯一的救济办法是让他们定居。但这对流浪汉和公共团体都是困难的。因此政府规定公共团体的义务,对流浪汉实行拘禁。骗子——习惯、行话、绰号、纠集同伙的方法、分工等等。其防止方法——夜警、路灯、跟踪、禁止通行、制作黑名单、搜查住宅、侦察。娼妇——公娼、私娼、鸨婆、拉皮条。这一阶层与流浪汉、骗子的结合。勒令登记,给予警告,采取使他们以后易于改过的警察手段。

男女工人、特别是大都市的工人沦入这一可恶阶层的过程,以及应当采取的对策。

〔参考文献〕摩尔:《防御性的司法》,其中第 241 页及该处所开列的详细文献。柯尔克荷因:《伦敦的警察》及《泰晤士河的警备和商业》,1800 年。弗莱吉尔:《关于大城市人口中的危险阶层》,1840 年。杜夏特赖:《巴黎市的娼妓问题》,2 卷, 1836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