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租税本史

一般说来,实物徭役和实物课税早于货币课税,不固定的课税早于固定的课税,但在募捐制度向征收制度过渡的时期有例外。

最早的租税一般是财产税,在低级经济发展阶段,财产与土地所有几乎是同一种东西。所以财产税自然主要与地租相交错。使国民中某一阶级总括地接受一定的税额,而后再分派到每一个人身上。例如城市的临时财产税。英国和法国所得税的历史特别悠久。兔除租税和课税义务的对象逐渐从私人的财产转移到一定的物体。在德国,特别是十七世纪后半叶以后,开始根据一定格式的征税清册征收地租,同时开始了清册的调查工作。英国最初的人丁税出现在爱德华三世(1327 年)时代,后来逐渐由所得税或等级税代替。亨利四世(1399 年)以后出现了薪金所得税。亨利六世(1422 年)时代开始对所得税实行最初的累进税法。德国的帝国租税在中世末期是人丁税和财产税的一种混合物。

一般说来,间接税获得重要意义的时期最晚,因为交易和资本发展得最晚;消费税尤其是这样,因为对外贸易的发展早于国内商业。中世纪各城市的消费税(例如营业税、交通税等)。英国消费税简史。在路德时代德意志帝国提出了国界关税的议案。一国重视农业的程度越是超过工商业,间接税就越是多于直接税。英国废止了对人的课税,取消了地租,所得税也只在非常必要的情况下征收。

古代各国经历了同样的发展过程。在罗马和雅典的繁荣时代,自由民之间根本不存在普通的直接税。但与某些情况一样,在古代不固定的实物租税比之现代存在的时间更长。例如雅典的朝拜钱等。

本来意义的税收制度,各地都发展得极其迟缓,首先从目前最不可缺少的对象开始,而后才考虑到利用税收的多样性替换那些不好的课税。新的简单制度的优点。在由不同的构成部分结合起来的国家中,各邦之间税收制度的差别只能逐渐消除。对各地的租税负担能力进行比较的标准是必要的,但极难实行。

各种征税方法中最老的是: (a)分摊征收。这是以低级文化阶段强有力的公共团体、邦和贵族等为前提的。

  1. 直接管理,即由国家官吏征收,通常施行于直接税方面。

  2. 包税。在实行间接税的初期,为了对抗承包人无孔不入的私人打算,维护纳税人的个人利益,实行这种方法并不是不适当的。但归根结底这种方

法只在金权寡头政治统治的国家中实施。由于承包申请人容易相互妥协,所以在他们之间很少竞争。在这种情况下,真正的私人企业没有任何活动余地, 所以那些承包者常常希求侥幸。也有粗暴地加紧征税的。雅典、罗马、法国的总包税人。

从直接管理向包税制度过渡的中间形式是富豪的预缴义务。实例。但预缴者利用这种制度避免缴税,因而它极容易被破坏。在实行直接管理的场合, 在征税人的手续费方面也有类似情况。

(参考文献)萨维尼:《皇帝统治下的罗马税收制度》(柏林科学院论文集, 1822 年)。普菲芬格尔: 《Vilriariuo illustratuas》,3 卷, 第 383 页以下。朗格:《德意志税收制度的历史发展》, 1793 年。拜耳赖

勃希:《卡伦贝大公国和哥廷根大公园的财政租税制度史》,2 卷, 1799 年。施密特:《普鲁士州税总览》,2 卷, 1825 年。克勒维茨:《马格德堡大公国的税收制度》,2 卷, 1799 年。施米德林:《符腾堡税收法规手册》,1835 年。扎托里乌斯:《汉诺威大公国土地分割的均一税》, 1815

年。泰叶尔:《赫森大公国的税收》, 1814 年。斯蒂芬斯:《租税史》。肯林格姆:《税收史》,1778 年。马笃斯:《财政史》。马尔丁:《英帝国的租税》,1833 年。《税收及税法纪要》,巴黎,1768 年,第 2 卷至第 4

卷,并参阅第 211 页以下所列详细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