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信用的发展

最早的国家借款往往采取对寺院等赠送不动产的形式。在英国,最初只是国王的对人信用,是在有动产抵押或有力的政治家、团体等的共同保证的情况下实行的。在查理二世(1377 年)时代开始产生发行公债的想法。强迫借款多半是古代的事情,“权利请愿”①(1628 年查理一世年代)以来,完全被禁止。质权的设定,使它的私权性质愈益消失。十六世纪詹姆士一世(1602 年)以后,盛行领地抵押。以某一种租税作抵押,质权者往往对这种租税实行直接管理。起初,所有的借款契约都规定一定的期限,或根据双方的通知解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家不能支付,自然要多次发出预告。改为永久年金是从英国威廉三世(1688 年)时代开始的,其后有定期年金、终生年金等等,与企图保持特权的特权团体也发生了借款关系。法国更早。

热那亚的乔治银行(十五世纪前半叶)、十六、十七世纪教皇的国债、荷兰的国债、成廉三世以后的英国国债简史。想在欧洲有所作为的国家,都必须以高额的租税和公债来购买这一荣誉。欧洲国债的统计。

(参考文献)兰克:《罗马教皇》,3 卷,1831 年。汉弥尔登:《大英

① “权利请愿”(PetitionofRights):查理一世为了征收新税,被迫召开国会, 新国会在约翰·义律、约翰·皮姆等人的领导下,向国王提出“权利请愿书”,要求:1. 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强行向人民募债或征税;2. 非依据国家法律或法庭判决,不得逮捕 任何人或剥夺其财产;3.不得根据戒严令任意逮捕公民;4.不得强占民房驻兵。—— 译者

帝国国债的发生和发展的研究》,1813 年。柯恩:《法国、俄罗斯等国的财政收入等概况,兼论公债的起源、发展及现状》,1832 年。赖韦:《法国的信用状况》。费勒:《国家纸币年鉴》,第三版, 184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