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节 农民阶级的历史一、日尔曼人最老的等级关系

从德意志历史的最古时代到卡罗林伽王朝(约在八、九世纪)在末期, 我国国民可以分为两大阶级,即自由民与非自由民。前者又分为贵族与平民; 后者分为依附民与奴隶民。

只有自由民才有复仇权,有在法院中作证、诉讼和陪审的资格,并在群众大会上有发言权。只有他们获准有正当的所有,不需要缴付未经他们承认

的赋税。赔偿金及连带保证。①担任国家的官吏好象主要是贵族的权利。贵族所特有的强有力的一点是,他有大面积的土地,因而比其他自由民拥有更多的依附民,可以集合所谓侍从家臣。贵族的赔偿金非常高。这些特权是世袭的。起先贵族是与王位结合在一起的。

所谓非自由民,在德国也象在其他地方所能看到的那样,通常是由于征服而形成的。奴隶。(奴隶作为一个阶层时称为奴隶民。)奴隶民完全被看成是物品——比奴隶民高一级的是依附民。庄园的家奴、从仆。这两种人对东家有从事各种劳役的义务。他们被投与很多采地,东家从那里征收实物地租。以上的这些非自由民不能参加国家的裁判。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在这里也形成了一种习惯法,即所谓庄园法。所谓庄园法是规定非自由民与东家的关系和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国家的裁判与庄园的裁判之间存在着平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