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权力被利用于财政目的

属于这方面的各种制度的共同点,在于国家使那些利用权力的个人就他的行为向国家纳税。这是很容易从垄断制度得到说明的一种习惯。以后国家将这些目的扩大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这种倾向就日益消失。因为对国家的各项缴纳被认为是必须由更多的人共同担负的义务。

官职买卖。最初是以借款形式进行的。在教皇领地尤为流行。在那里, 一般宗教的财源(即无形的财源)从外观上看是无限量的,这种情况促进了官职买卖的发展。法国市议会里的贵族称号的买卖,这种买卖的结果,官吏保有他们的特殊地位(即变成贵族、免除课税)。英国的军团。教皇的袈裟费。英国詹姆士一世(1603 年)的卖官鬻爵。在普鲁士威廉一世(1713 年) 时代非常盛行。奥地利的课税制度。

在完全衰退的国家,例如在拜占庭帝国,这样的关系再度出现。

道路特权。建筑道路的通行税不能认为是真正的财源。因为它连修建道路的费用都不能补偿。但航行税情况有所不同。它与本来意义的关税有区别。

德国河流税的历史。它虽能使国库增加收入,但容易妨害通商,所以在高度发达的文化阶段,除补偿航行建设费用的目的外,它的价值仅仅相当于向外国人征收那一点。因此它随地方权力增大而增大,又随它成为陪臣而衰减。

维也纳会议(1815 年)关于河流经过几个国家的航行问题的各项规定。1804 年、1815 年及 1831 年的莱茵河航行条例、1821 年易北河航行条例、1823 年韦萨河航行条例。荷兰关于“通至海口”的要求。

海岸税。海峡税。要求取消这些负担的意见。现在还存在这些负担的地方,不仅要尽量将税额限制在极小的程度,而且要尽量减少时间的浪费。吨税、起重机使用费等等。

中世纪的护航权。由于它不具有真正的保险作用,在高度发达的经济阶段完全被废除。

〔参考文献〕奥本海姆:《自由的莱茵河》,1842 年。

罚款处分和没收财产。没收财产在偿还制度向罚款制度过渡时期特别盛行。在东洋这不仅是一种财源,而且是压制法官的有效手段。法国和其他国家的重刑行政裁判①。上述这些收入只在各专制国家才显得突出。

审判手续费。它源自中世纪的“Fredum”。虽然由诉讼者负担一切审判手续费是不公平的。但如完全废除,会激励那些好打官司的人。民事诉讼、刑事处分和不起诉判决记录等的手续费。警察的手续费和罚款。用审判手续费来支付法官和其他人员的薪俸是有害的。这种费用是国库的一部分。

授予发明专利权、民间植林等等的手续费。赦罪金,它由教皇自己用于纯宗教性质的赦免。

正如从采邑缴纳中产生了直接税、从特权和垄断中产生了间接税那样, 从手续费中产生了印花税。

① 据著者《国民经济学体系》第 4 卷第 20 节,这是对财务官员犯罪可任意罚款的一种特别裁判;它具有介于罚款处分与官职买卖之间的性质。——日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