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节 土地所有关系一、土地所有的让渡与分割

在古代的日尔曼人中间,自由分割私有地不仅是当时所有者的权利,而且是全家族的权利,这可由下面的事情得到说明。第一,遗嘱制度在最古的德意志法律中还完全没有出现;第二,为了尽可能永久地将土地财产保存在全家族手中,在氏族继承中普通把女姓除外;第三,对于一切不动产,如果它的转让或处置不是出于不得已的情况,或者没有经过承认即加以处理,它的最近的继承人有权取消。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只用他的遗产中的动产部分偿付。关于各种取消权。

挪威的奥达尔法。①英国的关于一切不动产的长子继承权。

中世纪后半期,大部分土地成为封建制的所有。这种情况下的忠诚的相互关系是爱护与服从。投与者有收国权和同意权;承受者则应服役与纳税。采地在最初任何时候都可以收回,十世纪以后逐渐成为世袭的了。特别是伦巴第王国采地法的实行加强了这种倾向,一般说来它与所有权更为接近了。但在这时,即使有了遗嘱也决不能改变严格的采地继承关系,而且当时女姓一般是没有继承权的。虽然当时的所有者的转让行为束缚了直接继承人,但除法律规定的所谓采地债务的场合外,对于氏族、共同承受者和领主,如果没有他们的同意,就没有任何束缚力。各种取消权。骑士领地的所有只限于骑士出身的人。

到中世纪末期,出现了分割制度与长子继承权。贵族(还有许多地方的土族)在家法中对此作出了规定。恩赐地继承权。长子继承和年长者继承的经济特征。贵族世袭财产的统计。这对维持强大而有为的贵族是必要的。然而这种制度,结果对长子以外的人,仅在肯定其能为国家、主家或教会等贡献劳务的时候才成立。否则,长子以外的人多数会有生命危险。各种革命的立法禁止了财产世袭。但在其他各点,由于所有党派都重视这种制度,很长期间国家政权几乎到处予以同意。这种承认有其特殊的政治理由。

所有农民的保有地,自中世纪以后,从所有权方面来看,可分为下面几类:第一类是从一开始就是自由民完全所有的土地,他们只对诸侯为了报答其管理而承担服役和纳税的义务。第二类是从领主那里得来的,多数属于依

① 指六代世袭的自由保有土地的权利。——日译者

附民的土地,有时也有属于自由民的土地。例如乡长的采地。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依附民的世袭权——它自十六世纪以后受到了国家法律的种种保护。这种世袭在低级文化阶段是没有必要的,在高级的发展阶段则是必要的。第三类是非世袭的农民保有地,这是在通知、定期、终身等条件下的租地。

中世纪的农地法规完全是限制个人而维护家族和郡主的,这从农民所有地一般不允许分割这一点来看就很清楚。农民保有地的继承人的份地、分家弟兄的份地、幼年继承人的委托管理、养老的份地。对保有地继承人有各种规定:年长主义、年幼主义。分家分出去的份地逐渐成为世袭的继承份地。农民对保有地的处置权,在他将其保有地拿去作抵押时,要受到领主的各种限制。如未经许可而擅自处理,农地即被收回。移住权也受到了封建制度的限制。

这许多制度在低级经济发展阶段不仅在政治上可以理解,而且在经济上也是合适的。但在实行集约的农法,土地的分割和质押变得更为自由的高级阶段,这些制度逐渐令人憎恶。采地的私有化,农民保有地的独立化。国王复辟后的英国的立法、革命时期法国的立法和埃那陷落(1806 年)后德国的立法,这些立法使土地流动化了。于是到处出现显著的大量生产和地方人口的激增。除了这些经济理由,民主主义和金权寡头政治的党派也经常要求土地完全自由转让。前者的目的在于打破贵族的土地制度,废除长子的特权; 后者的目的是无限地扩展其投机的欲望。

但是,如果土地的分割越过了这一点,即超越了足以维持一定程度的饲养牲畜的能力、施肥的能力和足以保持适当的分工的这一点,不仅生产要下降,而且农民阶级的道德也要败坏。不能认为土地的一切无条件的自由转让或分割都是有利的,这有其纯物质方面的理由。如果允许无限制的分割和抵押,则小土地所有者终将不能活下去,他的土地必然要为大农地所有者兼并和收买。那么这些小土地所有者势必沦为定期的佃农或日工,生活陷于贫困。这种极端的现象,在走向繁荣的都市工商业的发达还没有达到能吸收地方过剩人口的程度的时候,表现得最早。大农地所有引起了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堕落。如果想通过立法使农民阶级,即作为一国基础的阶级获得自由,并进而保障其自由,则立法必须规定不允许分割超过的最小限度。规定这种限度时, 如以耕作面积或使用家畜做标准,或委任地方监督官署自由裁决,是不妥当的。这种最小限度的规定最好以经过适当调查的地租为基础。在限制分割的同时需要有轮换地,都市的土地应完全自由。

在以色列、斯巴达、雅典、罗马、近代意大利等国家,同样的发展规律在起作用。

现代欧洲的土地分割的统计。我们到处可以看到的是,在文化向上发展的场合,土地的流动性增大,而在国民的繁荣期之后,土地不适当地分裂, 结果是向相反的极端(兼并)恶化。

〔参考文献〕芬克:《论土地所有之无限制分割所产生的缺陷》,1839 年。派桂尔翰:《耕作法》,第 1 卷,1841 年。同著者:《普鲁士教会区土地问题》, 1841 年。哈克斯特豪森:《北部德意志农法状况及其当前纠纷》,

1829 年。许茨:《土地所有的分配对人民和国家生活的影响》,1836 年。 科泽加尔滕:《对土地所有的让渡及分割的考察》,1842 年。鲁莫尔:

《托斯卡纳移民无产阶级化的根源》, 1830 年。模拉托内:《意大利古代文化论》,30 卷(中世纪意大利的风俗习惯,1733—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