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矿业组织

早在德意志帝同的初期矿山特权就在习惯上形成了。这种特权授给了各地诸侯。金印敕书。①结果这种矿山特权成为诸侯大权的构成要素之一。

矿业的自由宣言主要是十六世纪以后的事情。矿业的自由采掘制度—— 试掘准许证书。矿山的第一发现者(这种权利如不在一定期间申请即行丧失)。采掘的申请能确定矿脉所在地的露出程度。特别租借。根据矿业权的租借区。作为确定权利根据的借区簿及其清册。按矿区、表层及深度作出决

① 据罗雪尔《国民经济学体系》第 3 卷第 180 章注 5,“金印敕书”意指卡尔四世在 1356 年将恩赐地中的矿山采掘权由皇帝之手转移到各个选举侯手中。——日译者

定。矿业经营——个人经营的矿山、集体经营的矿山。检查人、矿山监督者、矿坑长。矿业的经营状况有:收支不相抵的矿山、收支可以相抵的矿山、资本呆滞的矿山、有收益的矿山。地主及世袭矿坑所有者的报酬。

国家的影响,主要根据矿业法规进行警察的和经济上的监督。在德意志, 国家通常参与经营。矿山所固有的特权及其所固有的祖税负担。国家的优先购买权。矿山的什一税。四季税。

〔参考文献〕弗赖斯勒本:《国家与矿业》, 1839 年。瓦格纳:《矿业法》,1791 年。康克伦、哈克以及卡斯膝的矿业法。迈尔:《中世纪哈尔兹矿业史》,1817 年。施密特:《奥地利矿山法按年分类汇编》,22 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