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世纪的徭役及实物缴纳

古代德国的村落玛尔克,对自由民和非自由民都同样按照正式农民保有地的数目进行分配,这叫做份地或其他名称。它又被细分为半份地给与农民。只有这些农民才有对公有地的固有的分配权。在这些农民之外,还有更小的耕作农民,他们大概是后来移居到这里来的人,如茅篷贫农、日工和新来户。还有不从事耕作的住户,他们或是偷偷地利用公有地,或是从事手工业或日工以维持生活。茅篷户、草房户以至纯粹的借住户和闲居食客。

一切农民的负担不是由于私有权的起源而产生,就是由于国家权力的起源而产生。前者多半带有佃租或其他代价的性质,后者则带有租税的性质。由于私有权而产生的缴纳大都称为租金或地租。由私有权而产生的徭役,往往正象它的各种名称所表示的那样,其中同经济目的有关的相当多。(耕作

① 据罗雪尔的《国民经济学体系》第 1 卷第 75 节及注 13,这种农奴多少受到一 点法律保护。——日译者

徭役、工事徭役、搬运徭役。)由于国家权力而产生的实物缴纳,称为课税、国库款、税款等等,这些都是租税的同义语。就徭役而言,其名称用国家或服从这类字样来表现时,可以推察它的产生多少是由于国家权力的原因。了解这些法律关系的资料,有自十五世纪以来就差不多到处都已制定的田亩册。

由于私有权而产生的负担,不是农奴制度的结果,就是自由民之间借贷关系或租佃关系的结果。(A)农奴制度逐渐摆脱农奴的全部时间和全部收获都属于自己主家的原始状态。家务徭役、强制服役、手工徭役。在与主家的农场分开以后出现了耕作徭役。此外还有杂役、马夫役、跑腿役。从不固定的徭役转变为固定的徭役。(B)租金、炉灶租金。起初,如果所有人死亡, 保有全部动产的继承权和整个农场的没收权;最后遗留下来的是征收部分遗产和征收部分让渡财产。献纳家禽。批准费、批准费的意义。签名费。初夜权。(C)管理人制度的形成。管理人的权利后来成为世袭的。

由于国家权力而产生的实物缴纳,其中有的是从伽罗林王朝的租税关系中引导出来的。由于地方权力强大,这些缴纳逐渐失去其租税性质而成为诸侯领地的附属物。同时,由于诸侯的保护和军备又出现了新的缴纳和徭役。对领主的徭役。在宗教改革时期这类负担显著增加。

〔参考文献〕雷塞尔:《农业法》,1698 年。克林格尔:《村落及农民法汇编》,1749 年,4 卷。斯特卢本:《农庄法》, 1720 年。格泽纽斯:

《管理人法》,1801 年,2 卷。哈格曼:《农业经营》,1807 年。许尔曼:

《土地依附农民的自然徭役的历史研究》,1803 年。维甘德:《徭役、它的形成、性质、形式和命运》, 1828 年。斯蒂维:《汉诺威王朝下土地所有的负担》, 1829 年。隆策尔:《符腾堡的农民负担》,1832 年。

在一切实物缴纳中最重要的是什一税。在早就由罗马人统治的地方,大多是由私权关系而发生的,但在纯粹日尔曼的欧洲,则大多是由于国家权力的关系而产生的。缪赛尔和比恩鲍姆之间的对立意见。

什一税的历史和它的种类。

〔参考文献〕塞尔登:《什一税的历史》, 1618 年。比恩鲍姆:《什一税的法律性质》, 1831 年。屈伦塔尔:《德国什一税的历史》,1837 年。

在中世纪,这些负担中的多数不仅完全是合法的,而且是废除农奴制度、缓和苛酷的租佃关系的最好手段。在低级的文化阶段,除去实物缴纳和徭役以外不可能有其他东西。在只由土地和劳动力构成财产的情况下,租税必须专靠利用这些手段来征收。对领主来说这些缴纳是不可少的。在粗放的农业经营条件下,固定数额的缴纳是易于实行的。在文化低的地方,有不要货币而喜欢实物缴纳和徭役的现代实例。

〔参考文献〕缪勒:《与耕作相结合的工业政策》, 1824 年。阿雷廷:

《巴俟尔领主法,公共幸福的主要支柱》,181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