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节 (附)财政组织、会计制度、金库制度

一、财政官厅的组织

这应完全按照劳动分工和协作原则来处理,因而在低级文化阶段和小国,不应在这方面花费很多人力。

官厅分为地方的、管辖区的、州的和中央的几级。前二者多半处理实际事务;后二者多半担任决策工作。因此,在后者官僚性质占主要地位,前者则僚属性质占主要地位。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纯粹技术性的事务也有用官僚态度来处理的。

在州的机关中有财政局。在中央最高机关中,国家财政的各个部门交由财政部内的局、课管理,也可以保持原来的一般管理办法。前者是有效率的、迅速的,但后者却是基本的。国库管理、公债的管理、会计检查院、主计局等一般都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应该避免最高机关极端分散。任何时候都应力求司法官、技术官及财务官之间的适当平衡。

官厅的各项预算与总预算的编制,当然应当自下而上地进行。这与财政法规及各业务部门的信用有关。不要使业务部门不适当地特殊化。

(参考文献)雅可布:《国家财政学》第 3 卷。劳:《财政学原理》第

4 卷,马尔库斯:《财政学》第 2 卷,第 1、16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