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场的规模及其调整

在农业耕作上愈是采用集约方法,农场的规模就必然要为适应这种耕作而愈益缩小。因此文化的发达含有缩小农场规模的趋势。俄罗斯、东部德意志、英国、法兰特的农场的规模。

农场规模之大、中、小的概念是相对的,使这些农场适当结合,在经济上和政治上是最理想的状态。大农场经营的利益在于它能促进分工、节约房屋和搬运工具等,并且便于大资本的投入;而小农场经营在人口稠密的情况下,通常可以在同一面积投下更多的劳动和资本。一般他说,大农场的纯收获量特别大,而小农场的总收获量特别大。过小农场经营是绝对有害的。农场过小,产品价格必然高昂。(因为在多数场合这种产品特别需要投入更多的劳动力),因而它显得极为落后。工资劳动者为取得副业收入而耕种的土地属于过小经营。

分割地分散在远离住宅地的地方,或各块分割地分散在各处,这在高度的经济发展阶段将愈益成为一种障碍。这对投入资本和劳动、对交通和地界等都有不便。在三圃农业经营的场合,联合共同所有是必要的。

到了后来,土地的收获不必追加任何劳动和资本,而通过土地的调整无限增加。土地调整的障碍及其促进的手段。耕地整理法。

村落地制度和住宅地制度。①在低级文化阶段,前者远为有利。它既对领主有利,也有利于增加生产上的稳定性,提供分工上的便利。在文化发展的高级阶段,则是后者有利。村落地制度的成立。对这种情况的统计。匈牙利的村落地的耕作方法是一种极端。各种土地本身有其最好的形式。

〔参考文献〕泰尔:《英国农业经营知识入门》,2 卷。《Julins 耕作年报》, 1806 年。劳:《国民经济的考察》,1821 年,第 7 节。哈齐:《论土地的调整》(获奖论文)。李斯特:《耕地形式、过小经营与移民问题》

(柯泰季刊,1842 年弟 4 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