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最近的抵押

十八世纪初期即特定主义与公告主义的再兴。所谓特定主义,即一切抵押权必须附着于特定的客体;所谓公告主义,即为了发生效力,必须进行登记。梅克伦堡及荷兰的抵押登记制度以及向什一税、使用权、永佃权等方面的发展。价格核定制度的各种危险。抵押监督官署。

反对新抵押制度的不仅来自法律家方面,而且来自贵族政治的立场和市民的自由立场方面。来自贵族政治立场方面的反对,是因为这种制度显然要促进土地转手;来自市民的自由立场方面的反对,是因为这种制度会促使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国家权力,以极其危险的程度增大。总生产额的上升、利息的下降。德国的抵押制度结果不好。

〔参考文献〕米特迈尔:《论抵押制度》(《内务年鉴》第 18 卷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