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论争的分析

(a)学者一般根据他对财的概念所下的定义的广狭,而不得不缩小或扩大对生产的劳动的定义。我们所给予的较广的定义,只要比较完整地掌握全部经济生活,较之其他定义更为确切。(b)如果将决定劳动生产性的基准放在它是否产生物质的成果上,整个概念就会模糊不清;同时,(c)如果以劳动成果的永续性为基础,或(d)以劳动成果的不可缺少的程度为基础,同样会模糊不清。(e)整个国民经济构成一个体系。在这体系中所能使用的一切东西就是财。对这些财的总的欲望由国民的总劳动来满足。而这些劳动则按照分工的原则来分担。为全体而劳动的人从总产品中分得自已的份额。在这情况下,各个劳动者对他所获得的特殊产品的生产是否直接有所贡献,是置之不问的。因此,各个劳动者的产品只要为人所需要并经出售,这个劳动者的劳动就是生产的,换句话说,他是为满足社会的欲望而劳动了。

生产性的程度差别究竟有没有?凡是生产为国民经济所最急需的产品的劳动是最生产的。

西班牙是服务性劳动过于占优势的国民经济的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