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奢侈的禁止

奢侈禁止法始于奢侈的第一期至第二期的过渡时期。关于食桌、葬礼、衣服等等的规定,通常是按照身份等级关系严格区分的。因此凡属取缔和制止低级文化阶段偏向的那些规定,大都是有益的。这是因为它有助于第二期华美的奢侈的到来。处于繁荣期的国民不需要这类指导。禁酒同盟。第三期的奢侈禁止法,禁止出现最浮华的不道德的浪费,这至少对削弱堕落势力是有效的。一些有德的皇帝的例子。希腊、罗马、西班牙、法国、德国的奢侈禁止法。对流行起来的酒、烟和咖啡的禁止。为什么这类禁止通常是无效的呢?当一国政府认识到这个道理的时候,通常将禁止奢侈改为征收奢侈税。但目的大多在于获得财源。这时,警察的目的实现得越少,对达成财政的目的越有利。孟德斯鸠的相对的禁止奢侈的主张。

对国民的祭祀、剧场、酒馆、旅馆、赌博、彩票等等的取缔和监督。

〔参考文献〕勃赖特奈:《罗马奢侈禁止法》, 1751 年。卜克斯曼:

《罗马奢侈禁止法典》,1816 年。沈姆派亚及爪里诺斯:《西班牙奢侈禁止法规的历史》(二卷), 1788 年。维尔托:《法国奢侈禁止法的形成》。龙德:《论奢侈禁止法的历史》。潘林格:《论奢侈及奢侈禁止法》,1826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