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节 各种特权

二、采邑的贡纳

采邑贡纳最盛行的时代,是在国王被认为几乎是一切土地所有的源泉, 因而最重要的事业也几乎只有根据国王的委托方可经营的时代。在英国大多是在十字军远征时代发展起来的。关于理查一世(1189 年)和约翰(1199 年)时代的国家收入的说明:

  1. 领地及森林的收入、领地居民的“太力基”①课税。

  2. 根据一般陪臣的义务而征课的“免除兵役税”。采邑中三件大事②

    发生时的“补助税”。中世纪非常重视诸侯被俘时的赎身费。与采邑三件大事发生时的补助税有些类似的还有下列几种:

① 库迈罗的著作有《普鲁士的宪法与行政管理》,2 卷,1842 年(第三版)。他对普鲁士当时过多、过快地出卖领地,发表了反对意见。——日译者

① “太力基”(talliages)是英国在十四世纪废除的对领地居民实行的一种课税 法。——译者

② 所谓采邑中的三件大事是指:1.诸侯被俘 12.第一王子成为骑士;3.第一公主 结婚。——日译者

继承税、出卖采邑时的许可费、在没有继承人时的土地没收。

  1. 国王对一切无主物、漂流物和贵金属等的权利。国王对一切孤儿和疯人的保护。国王有优先购买日常必需品的权利。市场特权、关税特权、铸币特权、河流特权、独占权、犹太人保护税,以及在外国人死亡时对他们的财产的没收权。

  2. 诸侯有分得战利品和缴纳品的权利。诸侯作为高级审判官的收入—

—罚金、对各种判决的批准和宣告的贡品、对恩赦的贡品、恩惠金。作为一切名誉和特权等的最高源泉的国王的收入。教主空位与国王命令僧正扶养俗人命令书。

上述这些收入中的大多数在各地都转让给民间了。我们可以看到以后的很多租税源出于此。只是当时课税原理尚未得到充分发展,就是说,不是从现实的租税担负能力出发,而是将那些带偶然性的身份、年龄的差别和偶然发生的国家权力之争视为课税的基准。各种各样的课税正是根据强权制订的。但是在这里批准权之中已显示出议会政治的萌芽。大宪章( Magna Charta) (英国,1215 年)。

这些采邑贡纳以后的历史。

〔参考文献〕菲利浦斯:《论国王优先购买日常必需品权利的习惯性、合法性、理由、义务和必要性,对人民是很小的课税和负担》, 1661

年。辛克莱:《公共收入史》,1803 年。这有劳默尔:《中世德国霍亨斯陶芬王朝的历史》,5 卷,第 4 章。关于普鲁士教团的饶有兴趣的财政参考书有福伊。

格特:《普鲁士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