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济贫政策

为什么象移民政策这样简单的手段,总的说来不能产生什么效果?为什么象财产共有这样一种多少进步一些的手段完全不能产生什么效果?

济贫救护政策历史中的根本思想如下: (1)当家族、组合、公共团体等紧密团结的时候,这些团体有力量维持它们的贫穷的成员。一旦国家使这些团体失去它们的政治作用,在济贫救护工作被削弱而且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国家就得自己承担这项工作。(2)在贫穷还不显著的情况下,即当它在政治上还不显著的时候,济贫救护工作可以委诸民间的自由的慈善团体。但如这种慈善行为已感不足,国家就必须代以强制规定并集中办理的慈善措施。这是因为从政治上和从道德上说都不能让贫民感到饥饿。

在中世纪受授施舍物是自由的。有一种所谓穷人经常出入门第的习惯关系。在中世纪虽已有自由乞丐这一行当,但为什么那时一般穷人却极其少有呢?济贫组合等组织的存在。教会尤其是寺院在济贫救护事业中的地位。各城市中济贫政策的开端,多数是与慈善营造物的管理相结合的。

济贫救护事业一经政府插手,它常常要向更多的方面扩展,这是一般的趋势。首先,政府有责任承担施舍物品的分配工作,使一般公众免受乞丐的骚拢。禁止乞丐这一行当直接含有保证养活贫民的意思。为帮助贫民而实施

的直接税、奢侈税等等赋税。信奉旧教的多数国家处于这种半法定性的济贫救护阶段。如果穷人进一步增多,就要采取半强制性的许多手段以提供施舍物品——如采用发表名簿或对那些不同情穷人的人规定其捐输金额等方式筹款。

最后,济贫税本身一般是在大灾害发生之后,先在一些地方采用,以后被保持下来。它在信奉新教的各国和北欧许多国家占支配地位。

英国济贫税的历史。

在彻底实行无限制的济贫税的原则时,常常附有下列条件:

(1)正确规定、大力维护居住权,象英国那样将济贫负担转嫁给别人是一种失策。在决定住所方面的繁琐、公共机关之间的手续、住所不定。如果将居住权扩大到更多的贫民区,负担的确可以得到更平等的分配,但对每个人的照顾将大为减少。(2)严格禁止乞丐——这是为了维护济贫制度和一般公众。英国、法国、西班牙等国对乞丐的罚款。禁止施舍。但要实行这两种规定是困难的。(3)

济贫税有逐渐增加的倾向。英国贫民的轻率结婚和浪费。政府在帮助贫民时尽情满足他们的欲望是非常错误的。这等于命令他们结婚,禁止他们节约。新的实例。(4)最后,由于济贫税是强制富人缴纳的,这种征课从根本上损害了他们的慈善行为;同时,济贫税确保了贫民的权利,因而损害了他们的谦逊态度和感激心情。英国历来的济贫救护事业的态度。

英国济贫制度的改革(1834 年以后)。

由国家或由富人出钱来扶助多数穷人,这在雅典和罗马以及与之相应的发展阶段都曾有过。雅典所固有的济贫救护,在雇佣市民时任意支给薪金、免费看戏及其他。罗马的施舍粮食、大赈济及其他。

〔参考文献〕卢格尔:《贫民史》,1793 年。艾登:《英国劳动阶级的历史》,3 卷, 1797 年。《关于济贫税的管理与实施向皇家委员会的报告摘录》, 1833 年。西尼尔:《关于济贫设施的报告》,1835 年。劳:《关于英国新济贫法》(年鉴第 2 卷)。福德莱:《各国贫民的历史和道德》, 1829 年。

巴尔吉孟:《基督教政治经济学,或法国和欧洲贫穷的性质和原因的调查》,3 卷,1834 年。纳维尤:《济贫法,其效果及原因》,1836 年。吉朗多:《论社会慈善》,4 卷,1839 年。劳威茨:《国家对贫民的关怀》, 1815 年。汉逊:《济贫制度的批判》,1834 年。蒂尔克:《对孤儿、贫民及难民的救护措施》,1839 年。福格特:《汉堡济贫设施史汇编》, 1838 年。埃默曼:《那梭的贫民救护措施》,1817 年。克韦尔贝格:《论东佛兰德的土民》, 1819 年。

瓜里诺斯:《西班牙政治经济学文库》,2 卷, 180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