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节 直接税

一、所得税与财产税

这些税收在理论上是最完备的,但在具体课税上却最困难。

公共团体成员之间彼此提出反证相互评价的方法。纳税义务者自己申报的方法。它对严重舞弊有诱惑作用。防止逃税的方法有:

以很低的估价强制收购财产,在逃税者是企业经营者的情况下对检举保守秘密等等。现在这些税只是为了弥补其他税收的不足,在必要时才征收。英国的庇特的所得税以及最近庇尔的所得税。汉诺威(1817 年)王朝的

所得税。

财产税根据对财产价值的估价而不是根据收益课税,因而存在着对经营资本过高课税的缺点。雅典的财产税。1812 年普鲁士的财产税。

应注意,属于财产税的还有继承税及迁移财产附加税。征收继承税虽然容易,但具有不公平的性质,对国民的节约更有不良影响。也有根据亲疏关系分步骤实施的。迁移财产附加税简史。它已由近代各国订立条约予以废除。这对负债额大的国家是不适当的,因为离乡的人由此可兔除一部分债务。与这种税应有区别的是对外国人遗产的取得权。

(参考文献)利普斯:《论唯一现实的单一税》, 1812 年。瓦尔特:

《从祖国法律史说明免税特权制度》,1775 年。博德曼:《德国实施迁移财产附加税法的历史,特别论述美茵茨省》, 179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