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林政的历史

原始林。原始林的采伐对国土的气候有良好影响。将森林地编入国有林。这样一来,过去的森林共有者的权利就成了单纯的林地使用权。采伐权。捡木材、倒塌树木、木梢、折树木、其他采伐等。砍树采伐、削取树干、切割草坪、割草、扫聚树叶、林地食品、森林地牧场、其他等等。

高级文化阶段的乱伐森林是很危险的。这不仅对木材的需要有危险,对灌溉、气候及所谓永久森林地区也是危险的。对森林的特殊权力是在十六世纪以后逐渐显著发展、终于完成的。例如,1669 年路易十四的法令。德意志各州的指定权。①

现在木材价格腾贵与木材映乏这两件事应该加以区别。木材价格腾贵在高级经济文化阶段是难以避免的,只有运用人为的手段才能防止。对森林以集约方法加以改良比粗放的扩展要好。

林地使用权的取消。多数使用权应限制在适当的使用范围内。总之,在任何场合,(一)取消林地使用权与取消农地使用权一样,只在高级文化发展阶段才是妥当的。要警惕森林学者的偏见。

(二)林地使用权,它的权利者属于最低阶层,而它的义务者则属于最高阶层,这一点与耕地使用权者有所不同。(三)取消林地使用权时,必须注意不要损害一般人所必要的木材需要。盗窃木材的危害。木材暴利。

〔参考文献〕布林肯:《比亚沃维扎帝国森林的记事录》, 1828 年。

琼莱:《森林地区自然状态下产品变化的调查》, 1825 年。斯迪塞尔:《德国森林和狩猎的历史》,1754 年。弗立希:《狩猎森林法规》,1675 年。米伦坎普夫:《不同国家森林状态概观》,1791 年。普法伊尔:《德法森林法规》,1834 年。斯密德林:《符腾堡森林法规手册》, 1822 年。1827 年的森林法(特别是由福奥克斯和弗利克斯编辑的版本,2 卷)。洪德斯哈根:

《森林政策》,1831 年。普法伊尔:《森林使用权消失的概况》,182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