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铸币制度的历史和政策

在德国,金、银和铜的经常比价是:1610:102:1。为什么对铜币可以规定其不变价格,而且这样做是有利的呢?

金和银的供求关系。一国的贸易愈发达,这个国家就愈需要有巨额的支付。因此,在发展中的经济文化阶段,金的价格经常高于银的价格。

如果二种贵金属的交易价格脱离了法定的名目价格,则所有的债务人就要用被过高评价的金属去偿付,商品价格就要以这种金属为标准,而那些被过低评价的金属就要流出国外。英国的例子(十八世纪以后)。因此,在多数国家中都只存在一种法定的支付手段。

铸币费,第一,必须能抵偿铸造费用;第二,要与经过铸造实际增加的金属的使用价值相适应,在这个范围内,它才是有效的。后者是防止货币熔解的手段,为什么辅币的铸币费最高呢?

过高的铸币费的弊害,常常在这些细节中潜伏着国家破产的危机。铸币费过高,会引起民间模造货币的危险。铸币费在中世纪一般最高,是当时极为重要的财源。每当提高铸币费的时候,现行流通的货币有规则地被禁止流通。铸币的权利,最初是从资本家那里没收其贵金属而实行的,后来是采取对矿山特权的援助,最后则是从市场收购而进行的。随着工业资产阶级的发展,铸币费用下降了。在最高的经济发展阶段,好多地方完全废除了这种特权。铸币费用愈低,铸币输出愈容易。这种方便对于商人是有利的。

几乎在任何时代,国家都认为铸币权有很大的价值,特别是在经济高度发展阶段,想利用它来防止伪造货币,保证交易的进行。铸币特权的历史完全与国家权力的历史平行发展。古代佛朗克各诸侯的铸币特权同他们的国家权力一样,大部分建立在罗马帝国的基础上。由于地方权力扩大,铸币权起先投与僧官,其后授与王侯,最后授与帝国的首都和地方的都市,逐渐成为普通的事情。以后皇帝的保留权也被忽视,铸币愈益成为地方上的特权。货币铸造业者组合。

货币的重量或它的成色普遍下降。所有的国家都在相应的文化阶段出现了同样的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一部分出于减少货币重量或成色本身的目的外,是为了取得必须经常进行的收回过剩货币的费用。法国的货币无政府状态,它同国王将大采邑重新收回到自己手中一样地结束了。在德国, 由于十五世纪的统一运动,各诸侯之间缔结了货币协定,到十六世纪,在整个帝国的大改革运动中,实施了帝国货币条例。但是在三十年战争期间(1618

—1648),国家处于极端无政府状态,货币制度同样进入了极度滥造的时代。其后出现的整顿局面,是为了适应当时事实上已经发展了的诸侯的统治权的要求,由于各地相互缔结了货币协定的结果。

1667 年秦拉市(Zinna)铸币的成色比率(根据普鲁士秦拉市议会的规定,一马克纯银可制 15.5 个弗罗林),1590 年莱比锡的成色比率(18 个弗罗林), 1694 年以后纽别克的成色比率(17 弗罗林), 1748 年以后的协定成色比率(20 个弗罗林), 1750 年以后普鲁士造币局长格劳曼的成色比率(21 个弗罗林)。七年战争(1756—1762 年)中的货币无政府状态。减少铸币的成色作为财源是不应该的。德国货币制度的统计。德国关税同盟的铸币。从一种铸币含量改变为另一种铸币含量时所应注意的事项,可以从汉

诺威的例子中看出来。

其他近代国家中的铸币权经历了同样的过程,罗马也不例外。

〔参考文献〕霍夫曼:《铸币制度三论》,1832 年;《货币学》, 1838

年。赫尔曼论文(见劳主编的杂志第 1 卷)。爱克尔:《古代货币原理》,8 卷,1792 年。伯克:《古代重量、铸币成色及尺度的度量衡学的概括研究》, 1838 年。普劳恩:《关于铸币制度、特别是德国铸币制度的基本报告》,1781 年。希尔施的论文(见铸币期刊,第 9 卷,1756 年)。莱布朗克:《法国货币史论》, 1692 年。加尼埃尔:《夏尔孟尼时代的货币史》,2 卷,1819 年。克吕贝尔:《德国铸币制度》,1828 年。舒林:《荷兰及大英帝国铸币法》,182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