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薪俸与年金

私权国家中官吏的地位与现代社会性质的国家中官吏的地位的区别。私权国家的官吏包括组合团体等等当中的许多官员,而且尽管他们是国家的官吏,仍带有主要是领地官员的性质。

官员制度的历史可以分为三个时期。(1)采邑的官吏。他们的薪俸完全用土地支付。他们兼有文武两方面的权力,通常是世袭的,虽然不掌握地方大权,但却参加帝国议会。(2)属于诸侯的官员。起初是附有解职条件的,

后来他们逐渐演变成为包办式的官吏。他们的薪傣一半用土地支付。他们兼有行政管理权和法律保护权。起初是为生活而就职,后来发了财官职就象阶级身份一样世袭了。因此,他们可以对上级进行一种合法的抵抗,当地方州议会的权力衰退的时候,这种职权成了保护自由的重要手段。(3)国家官吏。他们的薪俸完全用货币支付。有极细的分工,实行极严格的官僚阶级政治。通过自由竞争对一切贵族开放。

实物薪给(官舍)、手续费薪给及货币薪给。各国薪给的高低。对过少的薪给以及过多的津贴,都需加警惕。例如俄罗斯和英国。现在只有通过判决和法律才能罢免法官,而对其他官员的罢免,除最高级官员和最下级官员外,常常最多只根据顾问官的意见。任命下级官员的新旧制度。

在非因过失而被解除职务的情况下,那些继续依靠年金维持生活的官吏,他们的“生活水平”分为多种。按身份地位支给和按工作职务支给。避免任意决定问题,根据工作年限规定年金的比率。比利时及法国的私人设立的年金积存组合。

对寡妇的年金和对孤儿的年金,应看作官吏薪金的一部分。

大多被看作一种恩赐。现在对官吏的寡妇抚恤金库,以法律形式作出了规定。除官吏自己募捐外,国家的补助是必要的。三个月的抚恤金、三个月的年金等。

(参考文献)雷贝格:《论德国国家行政》, 1807 年。格纳:《从法

律和国民经济的观点考察国家勤务》, 1808 年。黑夫特尔:《论德意志国家法及帝王法》,第 1 卷。格布哈德:《寡妇及孤儿的年金基金》,3 卷, 183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