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租

地租在很多国家中一般是最重要的租税。地租的统计。租额通常在纯收

益的百分之五和百分之六之间。征收这种税愈困难,愈要在充分调查真正的地租后课征,因此必须有正确的征税帐册。波斯、罗马的征税帐册、英国的土地丈量册、布朗登堡的土地清册、意大利的“Libro del dolore”、十七、十八、十九世纪德意志土地帐册的勘查。

土地清册的基础是土地丈量。这对国家实现其他目的也是必要的。因此要十分准确地进行此项工作。三角测量、全面图、地方国、郡县图、耕地图。一地的分地愈益增多,耕地图的标准必须随之愈益加大。参谋本部的丈量。

评定土地的等级有四种方法:(1)根据总收益。这种方法最简单,不花钱,但最不准确。但如比照土地面积来运用,在租额不大的情况下,这种方法大体够用。(2)根据卖价。实行这种方法,需找出适当的平均时期,避免引起卖价变动的偶然因素。(3)根据地租的大小。应注意租地人用以从事副业或举办大农场,竞争不多的情况。(4)根据纯收益。即确定总收益后,从中扣除耕种费用,余额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对极特殊的产业产生的不同收益, 为避免经常变动,不予加算。以上各种方法的实现都需要很长的时间和巨大的费用。农地愈分割,费用愈多。图斯卡那、隆巴蒂、莱茵普鲁士、法国等的土地清册。有必要采取适当增加新变化的方法。

根据上述四种方法,可以个别地处理每一块土地,也可以分为几种标准地,分别作出评价。前者很难避免调查不充分。耕地申报人、评价人、上级监督人。纳税人提出异议、调查委员会。公共团体、地方、国家等的土地清册。

扎托里乌斯与穆尔哈德等人的见解。他们反驳了那种认为固定不变的地租只损害最初的纳税者的看法,反驳了那种认为土地价格的下降只降低资本化了的租税部分的看法。因为这只在有害的租税制度下,即资本逃光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

由于土地改良提高了土地价值,对地租是否应加考虑?这样做是公平的。但是为了奖励耕作,仍以承认它在一定的年限内可以免税为好。

抵押债务应否从土地的价值中扣除?归根结底怎样做都好。 因为债权人由于利率下降,虽非直接但也间接地承担了税负。

以农民的土地为基础的实物缴纳,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对权利人课税。奥地利的例外。课税方法之一是,先由义务人预付租税,而后从实物缴纳中予以扣除,在这种情况下当然要有简便的法律手续。还有一种方法,即先在清册上减去实物缴纳,对权利人加课土地收益税。实行后一种方法,应注意实物缴纳的征收费用和基本缴纳的各种义务。

(参考文献)本岑贝格:《论土地清册》,2 卷,1818 年。格赖韦尔:

《地租及土地清册》, 1821 年。施佩特:《根据纯收益和总收益的地租》,

1818 年。格罗斯:《根据以丈量、评定土地等级和征税土地清册为基础的税

收管理细则,对土地所有的纯收益所作的评价》, 1828 年。弗洛托:《为了修订地租,根据等级评价土地的方法》,1820 年。加尔立:《米兰州的土地清册》(现代意大利古典文库),第 14 册。《法国关于土地清册的法规、法令、规章、训令和决定等形式的汇编》,1811 年。《欧埃他大公国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