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节 耕作制度的理论和历史

一、耕作制度的种别

任何一块耕地都必须使用一定的资本和劳动。在国民经济学上,耕作制

① 七年战争系腓特烈大帝与奥、法、俄、瑞典等国对普鲁士同盟国之战。——日译者

度的区别是根据资本和劳动的使用量的多少决定的。

从前的维尔几利亚州(北美)、巴西、斯堪的纳维亚等地的开垦农法。巴拉斯所介绍的南部西伯利亚的农法。

所谓分圃农法是将农地分为二部分:将住宅附近的土地用作耕地,其他则永久作为牧地来利用。耕地通常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种冬季谷,第二部分种夏季谷,其余部分休耕。对休耕地的整理与施肥。三圃法、四圃法、五圃法。

区域交替耕作农法:任何一块土地都不用来作为永久的牧地,而轮流进行耕种。交替耕种的土地耕种作物数次以后几年就作为牧地,在这期间利用粪肥和腐草的绿肥使土地恢复肥力。第三年度休耕制。

谷物轮种农法的特点是没有纯粹的休耕地。谷物类和苜蓿类轮流种植。这一农法如得到充分发展,厩舍饲养的牧畜就会随之存在。莱茵地区、英国、伦巴第、法兰泰因的农法。

整个阶段的最后的方法是园艺农耕法。

更集约的耕作法可以从同一面积的土地获得更多的收获,但它需要更多的资本,需要更多的劳动量、技术和自由。

〔参考文献〕施韦尔兹:《实用耕作法入门》,3 卷, 1823 年。屠能:

《孤立国》(1826 年,1842 年再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