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附〕国有林

如前(第二十八节三、林业的各种制度)所述,对国有林不应采取租佃乃至出售的方法。国有林的收益表面上似乎更加减少,其原因大部分在于负担加重和位置劣等化。减少管理费用。出卖处于劣等位置的各块土地。

森林地的管理——林地监察员、林务官、高级林务官、中央官厅。

森林统计及经营计划。保护森林,尤其要防止木材被盗。林地移民或新开垦。

木材的出售。为此准备林道和浮筏。木材的品种。在当地对木材进行加工和使用木材的各种行业。亏本出售木材是不利的。

在林木尚未砍伐的情况下出售?在林地砍伐以后出售?或者在所谓木排场出售?还有,是根据指定价格出售?是根据一定的公定价格出售?或者是根据投标人出的高价出售?决定价格时应考虑消费者中的下层阶级的利益。森林的某些利用权(如牧畜、割草等)可以适当出租,但狩猎最好由林

务官作为他的工作来兼管。

〔参考文献〕哈尔蒂希:《森林指导原理》。韦德金德:《森林管理和林业经营入门》,1831 年。普法伊尔:《森林射击和森林警卫学》,183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