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有地

任何一国财政都是从庞大的官有地开始的,同样,私人团体与公共团体的财政也是从庞大的公有地开始的。在文化的低级阶段这并无害处。特别是公共牧场,在分圃农法的条件下,必然为任何人所冀求。中世纪初期的“玛尔克公社”。

在农业耕作采用更为集约的方法、一切土地都交替耕种的时候,公有地成为极不方便的东西。在全面的分割不能实现的地方,采取了各种各样的缓和对策。对使用共有地所进行的各种改革。①

对公有地的分割,一般的与特殊的。公有地的统计。第一,应该由谁来决定分割?全体一致还是多数通过?最好希望做到各人分到的土地不发生相

① 所谓村落地制度是耕地在杂居的情况下集中,在这种场合一般实行混合耕种 和强制耕种。而在住宅地制度下,住宅地集中在中央,农耕地是适当调整过的。—— 日译者

① 据著者《国民经济学体系》第 2 卷第 84 节,共有地是皇室土地的相对语,仍是一种共有的公地。——日译者

互交错的情况。第二,应该根据什么标准进行分割?这在利用权未明确规定的时候,会发生问题。平均的分割、按对公共团体纳税的负担额大小进行分割、按照住宅地的大小和优劣的标准进行分割、按照过冬的程度(即在所有地内能够过冬的家盲头数的多寡)进行分割。根据拥有家育头数的多寡进行分割的办法最好。但在这种场合应当采取平均方法,或利用其他标准加以调节。混合标准。对一切公有地都加以分割是受到责难的。公有地分割的监督机关及其处理法规。

在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寺院所有地的所有当然已属不利。

但在低级阶段,捐献附有土地的永久建筑物(不仅是寺院,而且包括学校)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对文化有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勒夫:《论玛尔克公社》, 1829 年。迈尔:《论公有地的分割》,3 卷,1801 年。布格尔和沙赫尔迈埃尔:关于公共牧场的分割的应征论文。克勒贝:《论公有地分割的原理》, 182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