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节 各种济贫制度的详细说明一、济贫救护的各种指导原则

  1. 不预先研究贫民的全面情况绝不应开始救济。在进行慈善工作的前后须亲自作几次访问。物品的施舍仅占慈善行为的最小部分。(2)既应关怀贫民的身体,也应注意他们的精神状态。这时更应注重形式上的教育——需

要僧侣的协助。与教会没有关系而专门从事济贫工作的僧官。(3)须预防特殊情况下的贫穷。这项工作应在节约和道德的基础上进行。(4)要尽可能做到救济以实物不如以工作,救济以货币不如以实物。(5)尽可能将贫民委诸其家族团体。这样做费用少,且对家族和贫民也都是道德的。

在不能这样做的场合。(6)注意不要因为有施舍物品而直接或间接扩大贫困的范围。在发生饥荒、生产危机以及一切不可预测的灾害时更要注意。凡属惯常的贫穷当然具有令人厌恶的性质。 (7)

募来的款子要用光,但须节约。要照顾施舍人的个性。经常的或临时的募捐。

〔参考文献〕吉朗多:《贫民的访问者》,1820 年。缪赛尔:《爱国的幻想》,1 卷,第 7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