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良税收的几个原理

  1. 应与各人的财力成比例。克伦克、雅可布、罗泰克等人倡导的享乐原则,这一原则与能力原则。享乐原则是一种最基本的原则,在实际生活中无法实行。能力原则与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理有联系,这是从等量的财产对每个人都具有同等大小的价值这一观点出发的。但这种比例关系一般只能是近似的。缺乏这种比例关系的有:免除租税、销售税、罗马的营业税等等。另一方面,对巨额税负须采用累进税法。

  2. 对税款、支付时期、方法应作出法律规定。决不允许税务官胡作非为。一般国民厌恶税务官尤其是他的下级人员——苛敛诛求。税率、间接税的税率表、直接税的税收登记。缺乏法律规定的原则的税收有:对整个地方的派税、连带负担等。汉诺威(1816 年)的对地租的连带负担。

  3. 课税不应使纳税人承担超出他们向国家缴纳的税额的损失。因此, 必须尽量减少征税费用——税务人员的人数,由于强制执行而造成的国民的损失。收税次数,过多或过少。苏里对这一点的改革。必须尽可能选择适当的时期——对下层阶级的直接税应分成较短时期征收;对间接税的征收应在真正消费之前进行。必须尽可能选择没有害处的方法——要考虑到国家和国民的特点。必须避免由于管理税收而过分妨碍交易或道德上的不利影响。但

所有的租税都不免带有这些缺点,尽善尽美的极少。对滞纳的处理。

新税开始时特别要采取间接的渐进的方法,而后逐步提高,这样做是有利的。

〔参考文献〕布罗吉亚:《租税论》(意大利古典文库,第 4 卷)。克伦克:《税收制度的性质及其作用》,1804 年;《租税管理细则》,2 卷, 1810 年;《正确的税收原理》,1819 年。哈尔:《税务管理手册》,2 卷,

1814 年。克雷尔:《根据国家法和国民经济原理实行的税收制度》,1816 年。克雷默尔:《税收制度分析》,2 卷, 1821 年。荷根道尔勃:《关于公共繁荣问题的书简》,2 卷, 1830 年。穆尔哈德:《税收的理论和政策》, 1834 年。霍夫曼:《租税论,特别论述普鲁士国家》,1840 年。普里特维茨:

《租税和关税理论,特别论述普鲁士及德意志关税同盟》, 1842 年。鸠力

韦:《论累进税》, 179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