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禁止高利贷

宗教方面禁止利息的一般情况——摩西、穆罕默德及其他。《出埃及记》第 22 章第 25 节;《利末记》第 25 章第 35 节以下;《申命记》第 23 章第

20 节(按系第 19 节之笔误——译者)以下、第 15 章;《诗篇》第 15 章第 5

节、第 109 章第 11 节;《箴言》第 28 章第 8 节;《耶利米哀》第 15 章第

10 节;《以赛亚》第 18 章;《尼希米记》第 5 章第 1 节及第 12 节。

中世纪对利息的厌恶可以从下列情况得到说明,即当时金钱的借贷差不多只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发生,而且利率太高。古代罗马禁止利息的历史。并非所有的神父都不许征收利息,而只是后期的神父们,由于野蛮民族的侵入恢复了最古经济文化阶段的利息关系,才不许征收利息。在教合法学的法律中禁止利息逐渐发展;中世纪后期禁止利息有了缓和。付息购买①。从付息购买过渡到真正的有息的金钱借贷。

〔参考文献〕米卡埃力斯:《摩西禁止高利贷法的精神与方法》。缪勒:

《放高利贷地区仇恨的动因和历史》(哥廷根应征论文), 1821 年。马丁·路德:《高利贷的教义》,1519 年;《关于商业与高利贷》, 1524 年。

法定利率。在所谓诛求(高利贷)之中,可分为对利息的诛求、本金的

① “付息购买”,据著者《国民经济学体系》第 1 卷第 191 节的解释,意指:“土地 的所有权留给债务者, 而通过支付实物利息将这种土地置于负债关系之下,”——日 译者

诛求和复利等。法定利率的规定一般是极容易逃避的,但这对债务者自己并没有多少利益。如果严格执行这种法律规定,将减少资本的借贷和资本节约, 而增加对国外的信用贷款。如果逃避法律的规定,则被迫借款的债务者通常要对债权者补偿由于法律规定债权者所经受的危险。对任何资本都规定同一利息,这是不公正的,对有危险性的贷款、小额借款、短期贷款更是这样。这就是废止任何一种高利贷禁止法,包括小额贷款情况下的高利贷禁止法不能承认的理由。因此,对于本金的诛求和复利计算,特别应该经常加以禁止。法院所规定的法定利率,当然不应过于离开普通的利率。债权者的地位越低, 法定的利息越高这一原则,已成为立法的多数。

〔参考文献〕边沁:《高利贷的辩护》, 1787 年。杜尔哥:《关于有

息贷款的笔记》, 1789 年。京特,《关于高利贷及高利贷禁止法的全面研究》,1790 年。克斯:《论废除高利贷禁止法》, 179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