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债的偿还

通过相互通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在一般情况下预定偿还期限,都是不利的。领地的出售及国家特别收入被用来偿还公债。普赖斯关于偿还基金的意见:当初为基金而设定的财产,必将因被解除的债务的利息及其复利的影响而得到累进的增加。这一方法的实行是从荷兰开始的。英国是在瓦尔包尔(Walpole)时代提出后由庇特实行的。偿还计划规定的期限愈长,初期的努力可以愈少。问题只是偿还基金的期限如果过长,根据同一方针来管理就有很大的困难。尤其是在爆发战争的场合。还有,巨额的偿还基金对国民收入的分配极不利。如果用发行新公债的办法来继续偿还,一般将形成用高于卖价的价格收回债权证券。在革命时代英国曾因此受到很大损失。法国及奥地利的偿还基金的历史。偿还基金有不利之处:可以用其他方法例如与年金制度相联系——不断减少负担。

通过交易所买进或以秘密支付来偿还的办法。如能合理利用投在这一方面的数目,可以防止并缓和许多货币危机。利用抽签方法的偿还通知。对利率不同的国家债务,根据什么条件来决定还本的次序呢?在某种场合分别连续偿还是否不合适呢?

赫奇逊(Hutcheson)、李嘉图等人建议利用对私人财产的临时课税来偿还公债。但反对者认为:这在分配标准合理的情况下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实行上述分配方法,必然会产生比普通租税更坏的作用。而且,在能够实行这种标准的地方,反而容易保有巨额的偿还基金。因此,不能期待这种方法会带来什么真正的利益。

[参考文献]鸠维尼:《关于更好的公债制度和偿还方法的基本原理及其理由的叙述》,1833 年。加斯帕伦及卢包尔:《论偿还》,183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