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用

只约定将来偿还其代价就能处理他人财产的人为信用持有者。

利息及保险费。〔在利息之外,还有为吸收资金而被许可的〕定期年金、终身年金。

对于愿意接受信用的人,必须信赖他有履行契约的能力和意志。对物信用与对人信用。

私人信用与整个国民经济的状况密切关联,即与国民的财富、国家组织、诉讼制度和债务法规有关联。债务法规定愈严格,对正直的债务人愈有利。希腊人和罗马人以及现代各国的国民都反复经历了下列过程:即在低级的文化阶段,债务法规极其严格;继而固有道德的风尚,逐渐放宽;最后,繁荣时期的商业又使它极其严格起来。

信用当然并不创造任何新的财富。宾托、萨哈里埃的错误。但是信用却使资本转移到最有用的地方去,从闲散者的手中转移到事业家的手中。由于信用有获得利息的希望,它激励人们节约,同时信用减少对流通手段的要求。

〔参考文献〕萨维尼:《古代罗马债务法》(柏林科学院论文集),183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