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税外史

日尔曼民族的传统原则是:自由民除在战时服兵役,从事公共团体分配的义务劳动和缴纳实物外,在其他方面应完全根据各人的自由意志纳税。古代法兰克时代的根据自由意志贡纳实物。代替服兵役的“Beden”税,它的种类。特别“Beden”税。①

〔参考文献〕森斯贝格:《古代租税及课赋的起源与形成的研究》,1823 年。艾根布罗特:《论税赋的性质》,1826 年。

〔议会对税收的议决权的发展过程如下。〕

德国地方州议会最初起源于伽罗林格王朝的地方贵族评议会。封建国家时代,陪臣的各种集会是它的刍型。早在后来的州议会成立之前,一切地方居民的权利,在与诸侯相对抗中,已得到充分保证。即在他们面临危急存亡之际,他们能够自卫并取得皇帝的庇护。

其后,封建领地越是独立发展,地方居民特别是教主、骑士、城市等等, 为了对抗诸侯的侵害,就越是紧密地团结起来。这是中世纪的普遍的对统一的要求。这种团结的机会,多半是十四世纪初期以来诸侯的继承契约和继承纠纷等问题造成的,其中特别重要的是诸侯对税收的苛敛诛求。在这里,依靠团结的力量逐渐产生了多数表决的方法。后来在会议上也偶尔实行多数表决的方法了。这种情况的发展与农民阶级的关系。

随着地方各邦需要的增大,税收形成有规则的东西。由此产生了保证地方自由、申请赔偿损失以及其他各种地方权利的要求。于是地方的州议会逐渐发展成为全州的代表机构。例如奥斯那布力克大公国,但这时州议会尚未真正具有就别人的行为作出决议的权利,只是对已提出的负担要求进行讨

① 据著者《国民经济学体系》第 4 卷第 55 节注 3,“Beden”税是介于私权性质的缴纳与本来意义的税收之间的一种税。——一日译者

论,看它是否符合一国的现实需要。对税收的“可否、数额和对象”等加以讨论。当时免除特定阶级的租税负担是十分合理的,因为当时的情况是,即使是骑士领地的租地人,只要担负修筑一座桥的费用,即可获得正式国家公民的资格。

通过对税收的议决权,早在宗教改革以前,地方州议会就差不多到处都获得了下列各种权利: (1)没有他们的同意不能对土地进行分割、转让或削减。(2)发生继承纠纷时,可参与监护人的管理组织等。(3)对战争及结盟的同意权,非经他们同意,不承担提供任何补助的义务。(4)参与管理经过他们同意的税收和借款。议会中的关于这方面的全院委员会和后来成立的委员会,在许多州里使议会本身堕落了,国库被分成两部分:属于诸侯的领地及其特权的部分;属于州议会的税收的部分。前者常常被用于日常的支出,后者则只用于契约所规定的支出,特别是战时支出。(5)除普通的集会结社权外,还有招集本来意义的州议会的权利。

地方州议会同时也是诸侯的主要咨询机关。因此,如果双方对于应制定的法律意见一致,一般只有帝国才可以反对。

宗教改革开始打破这种在当时尚可与帝国议会并肩存在的地方州议会的假象。在新教各邦中,教主会议和教会对诸侯一般仍处于十分依存的地位, 在各天主教国家中,大主教和僧侣阶级也必须与诸侯保持极亲密的关系。骑士阶级一般丧失了他们的复仇权,并且在很多天主教的地方受到当地新教派势力的压迫。城市也后退了。国内治安的维持,使地方的州议会失去了它过去的大部分作用。适应时势的新的趋向,由于各特权阶级的存在和自私心而遭到阻碍。过去的免除租税的特权虽已丧失它的基础,但仍继续存在。

由于上述这些情况,地方州议会必然要经常受到舆论的指责。在政治学者有关议会权力的意见中,这种情况尤为明显。如鲁道尔夫·胡果、霍恩、托马修斯等人。由于当时皇帝的地位日益削弱,而且出现了一种学说:国家权力的所有部分是属于诸侯的权利,这是值得怀疑的。但是由于这些权利大部分才开始形成,议会对诸侯一点也不能表示书面抗议。有学识的官僚集团还把地方的州议会排挤在一边,甚至州议会对租税的议决权也遭到反对。皇帝腓尔迪朗特二世(1619 年)曾禁止波埃门州议会议论不属于它的范围的事项。事实上,租税越来越重要,因而将它交给处于上述状态的州议会任意作出决定也越来越不可能。直接的帝国国税与经地方诸侯或州议会同意的帝国国税的发展。1670 年的帝国意见书企图完全取消州议会的课税权,但未获皇帝批准。另一方面,由于威斯特发伦条约(1648 年)的签订,诸侯的势力扩大了。及至十七世纪后半叶,常备军比过去重要了,因而税收的大部分日益从州议会手中分离出来。大选举诸侯与州议会之间发生纠纷。普鲁士的战时财政与领地财政的历来的分离,对发达的国家财政日益发生干扰作用。德国许多地方的州议会逐渐衰落。符腾堡贵族的各种情况。德国的许多王室受到外国国王的影响。

由于德意志帝国的衰落,根据帝国裁判对州议会实行的最后的积极的保护被放弃。1803 年帝国委员会决议的结果。①在莱茵同盟时代(1806 年莱茵地方十六个州成立了莱茵同盟——日译者),大诸侯们相信以他们新获得的统治权,可以完全废除地方的州议会。各种组织。仿效法国先例的威斯特发

① 这是在拿破仑进攻奥地利以后通过的关于赔偿案的决议,曾引起德意志帝国内部的大分裂。——日译者

他的宪法。这种变化产生了一种效果:排除了那些不应再予维持的、有害的中世纪残余中的某些东西,特别是排除了各种免税特权。过去曾获得免税特权的人们能提出什么样的补偿要求呢?

德意志联邦条例(1815 年)第十三条:“各联邦国家可组织州议会”。这一条文通过外交途径成立的过程及其最初的含义。奥地利帝国的请求议会。1823 年以后,普鲁士的州议会。最近由腓特烈·威廉四世(1840 年)完成的情况。

在德意志的各立宪国家中,州议会对租税的管理权大部分被废止。另一方面,对整个国家财政的议决权和监督权却扩大了。以后,州议会对租税的管理权受到各种限制,因此任何州议会组织对诸侯等的联邦执行任务均无妨害(1820 年);州议会也不否认为适应联邦要求和地方宪法而采取的由政府实行的必要措施。他们的对税收的议决权由于实施了其他各种建议也直接或间接地受到限制(1832 年)。由于这种情况和联邦的最高立法权,维也纳会议的决议条例的规定,有效地使一切国家权力集中在统治者手中,并且统治者只在执行一定范围内的权利时,才需要取得议会的赞助。

州议会性质的旧组织与多少带有代议制性质的新组织之间的差别,可以归结为下述几种对立的情况: (1)特权、取消权及其他——根本法。(2) 常常附有抗议条款的、有条件的忠诚——王侯的神圣不可侵犯,宰相的责任。

(3)对与既得权益无关的法规,只提出忠告,参与各方面的管理——对法规有同意权,对管理只提出忠告或其他。(4)国库分别管理但税收部分共同管理——国库的合并以及对整个国家财政的管理。(5)各人自己或各人所委托的代表,得全权根据训令提出对领主的议案——整个国家的代表;根据讨论结果进行自由投票,对选举人不负直接责任,因此应采取公开方式。

(参考文献)皮特尔:《论德意志国家和君主的法权》,第 1 卷,第 6 节。路德哈尔特:《巴埃伦议会史》,2 卷, 1816 年。弗赖贝格:《巴埃伦议会及其议事录史》,2 卷, 1828 年。施皮特勒:《符腾堡特别委员会简史》(第二汇编的若干记事)。普法伊尔:《库尔赫士议会宪法史》, 1834

年。博普:《黑森—达姆施塔特议会制度史》, 1833 年。达尔曼:《对石

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议会的税收议决权的议事记录的分析》, 1819 年。

密开尔逊:《关于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的前代议制》,1831 年。英国和法国的州议会发展情况的比较。英国最初也只承认特种租税。例

如最初因国防需要而征收的一种宅地税等。因此,凡是被认为不是迫切需要的一切租税,都被认为是暴政。在爱德华一世(1272 年)时代,承认人民对一切补助税和租税有议决的权利。教皇波立发鸠斯八世(1302 年为法国腓力四世所禁锢)以后,开始对僧侣阶级课税。随着议会已有的对租税的管理权和议会的立法权的普遍扩大,议会背离了它只能在短期内议决通过税收的原则。十五、十六世纪的强制捐献。邱杜亚家族(1485 年)虽有无限势力,但由于教皇领地已显著世俗化以及诸侯领地的出卖和垄断,未能侵害议会对租税的管理权。在财政上英国的统治几乎是不稳定的,但在政治上却产生了立宪的根本法。上院和下院具有不同的对租税的议决权。永久税与摊派税。在最高的经济发展阶段,片刻也不能缺少租税,在这里,实际掌握对租税的议决权的团体,就真正掌握了国家权力,它的最显著的标志就是具有任命大臣的权力。

法国的十字军税。路易九世(1226 年)及腓力浦六世(1328 年)在形式上承认了州议会对租税的议决权。这是因为当时一般的州议会只议决各种永久性的税收,所以极少召集议会。而且国家直接管理租税的尝试失败了。腓力浦六世以后的常备舰队、夏尔七世(1422 年)以后的常备军。财政法规只能由议会制订的习惯逐渐形成。这与德国的官吏处于优势地位时的情况迥然不同。1614 年以后,帝国的州议会成为似有似无的东西。

(参考文献)哈赖姆:《中世纪的欧洲国家》。2 卷;《自亨利七世即位至乔治二世驾崩的英国宪法史》,2 卷, 1827 年(第二版)。

为什么新兴国家的情况与古老国家不同,在那里租税制度形成一切政治斗争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