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林业的各种制度

任何集约的林业制度都可以保证有巨大利益,但需要花费巨大费用,所以只适用于高级文化阶段。林园式的植林法,即不划分林地,将林地作为一个整体来经营,从老树开始逐渐砍伐。划地植林法,即按树龄将林地分成几块,每次采伐从树龄最老的划区开始,采伐后植上新树。林园法。①

① 据著者《国民经济学体系》第 2 卷第 193 节,指十六、十七世纪在德意志各地实施的指定权,即只限于林政官所指定的森林才能采伐。——日译者

① 林园法包括为各种树木选择合适的地质,扩大每株树的间隔距离等各种特殊 措施。——日译者

树林可按树木的循环年限分为下列几类:高林,即所有树木都达到充分的高度和硬度;低林,即不等到树木充分成长就进行采伐,让它从锯口重新成长,并将枯树换掉。中林,即总的说来在低林的基础上植林,使其中一部分充分成长。

有关高林的法规,如果树木的循环年限不失之过长,对木材生产是极为理想的。对于一般的所有者,循环的年限越短越有利。但这也有一定的限魔。因此,私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就发生了矛盾。劳说这种矛盾是表面的矛盾。由于有这种矛盾,所以必须有国家的监督。

由于高级经济文化阶段的森林更被限制在劣等土地上,所以从各方面看来,在低级文化阶段采取与耕地上所实施的方法相一致的经营方法是最适当的,即采取大农地、官有地及共有地、直接管理等经营方法是最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