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转帐银行

银行是法人,在国家的监督或特许下特大规模地经营银行家的业务。发行银行一般属于新式银行。

在转帐银行中,地方商人将其重量不拘的贵金属存放在银行。

当时的存款是不动用的。存款人都在银行开户,在那里记入其存款额。当他需要对另外一个参加者支付货币时,即从他的户头下减去这笔金额,而将它记入别人的帐户内。整个利用总额各地当然有它的限度。

转帐银行有安全和方便的好处,在人们不能确实知道流通货币的金属价值的地方或时候,这种好处尤为显著。银行手续费。存款不付利息。一国的财产虽不因银行而有所增加,但能获得便利。

银行的放款。各种特权。这种银行遭受的特殊危险,是战时的没收和管理人的私吞。

汉堡、阿姆斯特丹、威尼斯各银行的简史。当交易发达了,转帐银行就不再起作用。

〔参考文献〕马佩格尔:《论银行及银行家的法规》, 1716 年。比施:

《论铸币制度及银行制度》, 1801 年。梅斯:《尼德兰银行制度史论》,

183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