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领地的管理

随着经济的文化的发展,在领地管理方面,民间活动日益发生重大作用。

  1. 直接管理。这种管理方法在诸侯的领地上直至十八世纪还占支配地位。在这种领地上,仍然长期存在着诸侯居住地的变动和实物缴纳。管理人员:管理官、书记、属员。司法和行政管理完全结合在一起,这种情况在农奴制经济或徭役经济条件下,完全是必然的。在上述管理人员之上,还有高级管理官、管理长官等等。从前,最高法院是由王侯与官廷大臣及待从武官一起开审的。后来成立了官房。官房职员的组织与工作。

其后,纯粹的佃租人阶层出现了,这是基于下述废除直接管理的各种理由:1.管理人缺乏应有的关心。2.将巨额经营资本委托别人代管是有困难的: 而且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扩大资本来适应经济阶段发展后的各种需求,也是有困难的。3.在农业实行集约耕作 的情况下进行精确的管理,所费既多, 效果也不大。4.收入的不固定、不规则日益成为增加中的财政需要的障碍。但是,日常管理总是很好的不在此列。

  1. 保证管理。这是指管理人要在一定的最低限度内承担义务。在实物缴纳出现超额的情况下,他可以从中得到一定比率的利益,与薪俸同时领取。这种方法的缺点。

  2. 定期租佃。它在十七世纪以后逐渐占支配地位。初期曾遭到各种破坏。由于实行定期租佃的方法,一国的资本和劳动力投往领地方面。起初也允许官吏租佃土地,作为他们薪金的一部分。司法、警察和土地管理慢慢地分开了。

有根据指定而成立的租佃关系,也有与愿出高价的投标人订立的租佃关系。前者历史最久。在还存在接受实物、承担徭役义务和其他古老经济形态的残余的地方,还保留着这种租佃地,其大小可根据第二十三节第二小题中的有关论列来决定;租佃时期可根据第二十四节(大农场经营的种类)来决定。出价过高的投标不可信用。

对租佃地收益的评价。评价目的各有不同:由出租人来评价时(采取下一季的中间收益);由卖地人评价时(取一般中间收益),由抵押债权人来评价时(取最低收益):由租佃人或买主来评价时(则最高可能收益),如此等等。对收益评价是根据一般的经验来进行的,即根据特殊的测量和地理位置的勘查以及各该农地本身的耕作经验来进行的。同时应加考察的有:农耕地、草地、牧场、农园地、家畜使用等等。

租佃契约——缴租条件、按照内行的各种看法来核定财产、修缮、保证金、预防过度使用农地的方法、改良。重灾年的免租。领地的什一税和其他地租的承包。

  1. 世袭租佃。这种方式大多用于与领地隔离的土地。世袭租佃人取得领主的同意可以出卖或抵押土地,只是不允许分割。这种佃租人所缴纳的租金叫做世袭租金或世袭租佃的地租。在允许投标高价租佃的情况下,仅在世袭租金方面可以有竞争。开垦时的世袭利息。十八世纪偏重世袭租佃。这种方法只在地租不再能够显著上涨的情况下方被人们采用。利用货币同谷物的适当结合来规定租金,这对世袭租佃来说,比之定期租佃更为必要。

  2. 世袭租佃转变为出售。一般在开始出售时可先不多卖,而首先出卖在文化高度发展的地方的一部分最劣等领地。农地的出卖可以促进国内大小农地的适当调整,一般为了防止浪费,应将出售的代价忠实地用于偿还债务。

库迈罗的意见。①

〔参考文献〕许尔曼:《德国封建领地使用的历史》,1807 年。施雷贝尔:《皇室领地及其收益的废除》,1754 年。尼古拉:《普鲁士领地制度管理的经济、司法原理》,2 卷, 1802 年。佐伊特尔:《关于国有领地的管理》,1825 年。雷根奥尔;《巴登官房领地经营的法则和规则》, 1827 年。霍夫曼:《符腾堡的领地管理》,1842 年。雷根奥尔:《地方诸侯对什一税的管理》,182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