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节 国家权力的发展与小法人团体之间的矛盾

在国家形成的初期,各个成员受到整体的约束、即受到国家的要求和国家机能的影响还是很少的。国家的目的随着文化的发展而愈益广泛。在低级文化阶段,大部分政治上的要求可以由与国家对立的自治小团体来满足。如家族、组合、公共团体、等级、州等。不久国家即与这些小团体发生纠纷。国家要剥夺它们的政治机能,使家族仅仅成为单纯追求个人利益的存在,公共团体和州只是地方的行政区划单位,组合和等级只是警察的、法律的制度。

随着各个成员对这些团体的需要程度的降低,各个成员也就更少需要通过它们来结合,同时也必然是在更小的规模上被结合了。

在国民的繁荣期,这些小团体都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并且出现在其活动力还持续的场合。在这种场合,统一、多重秩序与自由处于最完整的均衡状态。但是发展到下一个阶段,国家就将小法人团体全部融合在一起。因此, 如果一个国民仅仅当作彼此没有联系的个人而与中央集权相对立,则这个国民可以说不过是一粒微尘,它的生活是落后的,一旦遭受暴风骤雨的袭击, 就会立即崩溃。上述的这种均衡在英国最早、最踏实地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