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建设、销售新规定

1995 年,国家有关部门对商品房的建设、销售作出规定,主要内容有: 把商品房建设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全民投资进行单列管理;开发建设面积在 20 万 m2 以上的小区项目,销售计划由各计划部门审批,公司不得计划外出售、倒卖商品房,商品房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计划、建设等单位制定,售价不得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开发建设资金一律存入建行,实行统一管理,其他银行不得办理开发建设资金业务。